
导语:2006年至2022年十六年间,同一座矿山接连发生48起重大伤亡事故、造成54名矿工死亡,而部分事故却被刻意瞒报。2026年10月9日,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对这起震惊全国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41名被告人悉数获刑。
一、案情回顾:48起事故、54条人命与持续瞒报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当仁、王苏东于2003年左右分别投资设立代县精诚铁矿和代县程林铁矿。2011年国家资源整合时,二人将各自范围内的采矿权转让给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整合为一座矿山,但双方仍在各自采区内独立生产经营。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潘当仁、王苏东将掘进、开采工程发包给无采矿资质的多个工队,工队承包后又将工程分包给无采矿资质的个人。此外,还存在以下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组织生产;
- 对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不符合要求;
-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
- 未制定完备的应急救援预案;
- 使用无牌照机动车进行生产作业;
- 矿山企业停产停建整顿期间违规组织生产。
上述行为导致在2006年至2022年期间,先后发生48起重大伤亡事故,造成54人死亡的严重后果。部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开松、陈立普等多名承包工队负责人、分包人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贻误事故抢救。
此外,法院还查明存在权钱交易问题。潘当仁在经营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给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62.6967万元;王苏东先后给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币共计270.5万元。
二、法院判决:41人获刑,最高16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当仁、王苏东等41人作为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管理职责的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陈开松等7人在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贻误事故抢救,其行为均构成不报安全事故罪。被告人潘当仁、王苏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在犯罪中所起作用,法院依法对各被告人判处16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潘当仁犯重大责任事故罪顶格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同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2名仅对1人死亡负有责任、罪责较轻、有自首情节、符合缓刑条件的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
三、律师提示
本案是近年来安全生产领域犯罪审理中被告人数量多、跨度时间长、社会关注度高的典型案件,对企业和个人均有重要警示意义:
1. 安全生产是企业的生命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单位、未取得许可证即组织生产、安全投入不足等行为,均属于严重违法,一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 瞒报事故将承担更重刑责。《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7名工队负责人和分包人因不报安全事故罪获刑,说明瞒报不仅不能逃避责任,反而会让刑罚加码。
3. 行贿公职人员罪责难逃。为掩盖违法违规行为而行贿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行贿罪,将与安全事故犯罪数罪并罚。本案中潘当仁因行贿罪被判11年,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合并执行16年,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官商勾结”零容忍的态度。
4. 宽严相济体现司法温度。对罪责较轻、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适用缓刑,体现了刑法谦抑性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但这也绝不意味着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有”灰色空间”,企业切勿存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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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十年)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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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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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14天,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长37天。此期间可申请取保候审,是否批准由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什么情况会判缓刑?
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个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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