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期内居住证记载地址可认定为住所地,最高法入库案例明确借贷纠纷管辖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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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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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库新入库案例明确:起诉时仍处于有效期内的居住证所记载的当事人居所,可以认定为该当事人的住所,并以此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

有效期内居住证记载地址可认定为住所地,最高法入库案例明确借贷纠纷管辖新规则

导语: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想起诉借款人,却不知道该向哪个法院起诉。如果借款人户籍在A地,但长期居住在B地并持有B地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出借人能否在B地法院起诉?2026年10月8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发布的入库参考案例给出了明确答案。

一、案情回顾:居住证地址能否作为管辖依据?

姜某诉黄某道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当事人就案件管辖问题产生争议。上海市虹口区法院最初将案件移送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处理,但上海市闵行区法院认为移送不当,层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9日作出(2025)沪民辖166号民事裁定:本案由上海市虹口区法院审理。

案件的焦点在于,起诉时仍处于有效期内的居住证所记载的居住地址,能否认定为当事人的住所地,从而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

二、法院裁判:居住证属于”其他有效身份登记”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本案的裁判要旨明确:居住证属于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规定中的”其他有效身份登记”。在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实际的经常居所与居住证记载的居所不一致的情况下,起诉时仍处于有效期内的居住证所记载的当事人居所,可以认定为该当事人的住所,并以此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

三、律师提示

1. 居住证可作为确定管辖的有效依据。对于持有有效期居住证的当事人,其居住证记载的地址可以被认定为住所地。这意味着,在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等合同纠纷中,原告可以选择向被告居住证记载地址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为异地维权提供了更便利的管辖连接点。

2. 举证责任在于主张异议的一方。裁判规则明确,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实际的经常居所与居住证记载的居所不一致”的情况下,才不能简单以居住证地址认定住所地。换言之,默认状态下居住证地址即为住所地,否定这一推定需要举证。

3. 出借人应注意保留对方的身份和居住信息。在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条时,建议要求借款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居住证复印件或暂住登记信息,并明确约定送达地址。这不仅有助于日后确定管辖法院,也便于诉讼文书送达。

4. 经常居所与居住证地址不一致时的处理。如果被告能够举证证明其实际经常居住的地方与居住证记载地址不一致(例如长期在外省工作、生活,并有租房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据证明),则应以实际经常居所作为住所地确定管辖。

5. 本文规则适用于各类合同纠纷。虽然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但”居住证认定住所地”的规则同样适用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其他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的民事案件类型。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十年)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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