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幼儿园后厨在幼儿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情节特别严重可判无期徒刑乃至死缓。」
一句话看清这事
2026年10月16日下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慧芳等六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涉案的天水市麦积区褐石培心幼儿园,后厨在供幼儿和教职工食用的食品里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这不是简单的食品安全事故,而是已经触及刑事红线的犯罪行为。
案情经过
法院审理查明,该幼儿园实际负责人李慧芳、执行园长朱敬琳身为幼儿园管理人员,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授意、安排后厨工作人员牛爱元、文亚芳、贺旭霞、安春玲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供幼儿和教职工食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一审判决结果清晰而严厉:李慧芳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朱敬琳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后厨工作人员牛爱元、文亚芳、贺旭霞、安春玲,分别被判处八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六名被告人身为幼儿园管理人员或直接经手食品制作的人员,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故意在供幼儿食用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幼儿园作为面向最弱势群体的食品提供方,其管理人员知法犯法、将有毒原料端上幼儿餐桌,主观恶性与危害后果均属严重,故依法顶格或接近顶格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法条解析
这一罪名打击的是“往食品里动手脚”的行为本身。只要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而销售此类食品,即构成犯罪,并不以发生特定伤害结果为前提;但危害后果(如本案多名幼儿血铅异常)会直接拉高量刑档次,直至无期徒刑、死刑(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的重刑规定处罚)。
哪些情况适用 / 哪些情况不适用
- 适用本罪:餐饮经营者、食品生产者故意在食品中掺入或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对象包括幼儿辅食、学校食堂、餐饮外卖、预制菜等;只要实施了掺入行为即构罪,危害结果主要影响量刑。
- 不适用本罪:因储存、运输不当导致的食品污染(多属过失或行政违法);销售者确实不知情且已尽到进货查验义务;食用农产品违规用药但未达“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标准的,可能构成其他罪名而非本罪。
律师提示
南京律师提醒,食品生产经营者一旦触碰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这条红线,面临的不再是行政处罚,而是刑事追诉;若当事人已被立案侦查,应尽早由律师介入,厘清行为性质、主观明知与责任边界,依法保障其辩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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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十年)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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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14天,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长37天。此期间可申请取保候审,是否批准由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什么情况会判缓刑?
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个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请刑事律师有用吗?
有用。律师可在侦查阶段会见、代理申诉控告,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并提出辩护意见,审判阶段做程序与实体辩护。尽早委托越能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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