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后厨往孩子食物里掺有毒原料?天水铅中毒案一审负责人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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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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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天水褐石培心幼儿园后厨在幼儿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多名幼儿血铅异常。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实际负责人无期徒刑。本文拆解该案定罪逻辑与量刑要点。

幼儿园后厨往孩子食物里掺有毒原料?天水铅中毒案一审负责人判无期

「幼儿园后厨在幼儿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情节特别严重可判无期徒刑乃至死缓。」

一句话看清这事

2026年10月16日下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慧芳等六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涉案的天水市麦积区褐石培心幼儿园,后厨在供幼儿和教职工食用的食品里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这不是简单的食品安全事故,而是已经触及刑事红线的犯罪行为。

案情经过

法院审理查明,该幼儿园实际负责人李慧芳、执行园长朱敬琳身为幼儿园管理人员,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授意、安排后厨工作人员牛爱元、文亚芳、贺旭霞、安春玲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供幼儿和教职工食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一审判决结果清晰而严厉:李慧芳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朱敬琳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后厨工作人员牛爱元、文亚芳、贺旭霞、安春玲,分别被判处八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六名被告人身为幼儿园管理人员或直接经手食品制作的人员,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故意在供幼儿食用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幼儿园作为面向最弱势群体的食品提供方,其管理人员知法犯法、将有毒原料端上幼儿餐桌,主观恶性与危害后果均属严重,故依法顶格或接近顶格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法条解析

这一罪名打击的是“往食品里动手脚”的行为本身。只要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而销售此类食品,即构成犯罪,并不以发生特定伤害结果为前提;但危害后果(如本案多名幼儿血铅异常)会直接拉高量刑档次,直至无期徒刑、死刑(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的重刑规定处罚)。

哪些情况适用 / 哪些情况不适用

  • 适用本罪:餐饮经营者、食品生产者故意在食品中掺入或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对象包括幼儿辅食、学校食堂、餐饮外卖、预制菜等;只要实施了掺入行为即构罪,危害结果主要影响量刑。
  • 不适用本罪:因储存、运输不当导致的食品污染(多属过失或行政违法);销售者确实不知情且已尽到进货查验义务;食用农产品违规用药但未达“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标准的,可能构成其他罪名而非本罪。

律师提示

南京律师提醒,食品生产经营者一旦触碰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这条红线,面临的不再是行政处罚,而是刑事追诉;若当事人已被立案侦查,应尽早由律师介入,厘清行为性质、主观明知与责任边界,依法保障其辩护权利。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十年)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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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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