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遭遇家庭暴力后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对方却以”你也有过错”进行抗辩,法院还会支持吗?2026年10月8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发布的入库参考案例给出了明确答案: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有过错在先提出抗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案情回顾:丈夫向岳父发送威胁信息,妻子申请保护令
朱某(女)与张某(男)于2007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因双方感情不和,朱某于2021年携女搬出共同居所,随后提起离婚诉讼。
张某于同年10月起,持续向朱某父亲发送内容极端、言辞过激、包含威胁生命安全内容的信息及网络链接。朱某父亲因考虑自身及妻女、外孙女的人身安全,于2022年2月17日报警求助。
2022年3月1日,朱某以其及近亲属正遭受来自张某的家庭暴力,面临身体、生命被侵害的现实危险为由,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张某辩称,其与朱某结婚后,朱某不允许其与前妻所生之子见面,不允许女儿与张某父母往来;2021年9月朱某携女搬出后,张某再未见到女儿。张某自认确向朱某父亲持续发送过内容极端、言辞过激、包含威胁生命安全内容的微信消息及网络链接,其本意一是希望朱某父亲做好调解工作,二是希望朱某父亲知晓朱某侵占张某大量婚前财产,如朱某坚持离婚,则张某可能做出对朱某全家的过激行为。
二、法院裁判:过错抗辩不影响保护令作出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日作出(2022)沪0105民保令1号民事裁定:
- 一、禁止张某实施家庭暴力;
- 二、禁止张某骚扰、跟踪、接触朱某及朱某的近亲属;
- 三、禁止张某出现在距离朱某住处、工作单位200米范围内。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某以朱某存在过错为由进行抗辩,能否阻却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法院指出,人民法院审查是否应作出安全保护令时,关键在于判断申请人是否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而无需评判婚姻家庭关系中当事人的是非对错。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有过错在先提出抗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三、律师提示
1.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单独申请,不以离婚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即使暂时没有离婚打算,只要面临家暴现实危险,都可以单独申请保护令。
2. 法院受理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紧急情况24小时内作出。保护令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失效前可以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可给予训诫,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证明标准只需”较大可能性”,不需要”高度盖然性”。司法解释列举了十一类可采证据,包括公安机关告诫书、出警记录、悔过书、视听资料、医疗机构诊疗记录、即时通讯信息等。微信里的威胁语音、反复道歉的聊天记录、向妇联或社区求助的登记表,都是被认可的证据。
4. 被申请人不能以”对方也有错”为由对抗保护令。本案中张某的抗辩逻辑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但法院明确保护令审查只关注”是否存在家暴或现实危险”,不评判婚姻中的对错。这一规则为家暴受害者提供了更坚实的法律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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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十年)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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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能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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