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没有纸质合同,没有签字盖章的对账单,全靠一个微信群做生意——这样的交易,欠款人赖账时还能不能要回来?东港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海鲜买卖合同纠纷给出了答案:微信群里的对账记录和一句“表情确认”,同样可以成为定案的依据。
案情:微信群里做生意,对账后欠款7万余元
原告东港市某水产品行与被告高某经他人介绍建立海鲜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多次从原告处采购海产品,原告完成包装后,由被告自行将货物运走销往外地。
交易过程中,双方建立了一个微信群,原告将购货明细、收款明细在群内推送,以此开展对账沟通。经核算,扣除已付货款后,被告尚欠货款72820元。原告在微信群向被告核对该笔欠款数额,被告以表情予以确认,但后续一直未支付剩余货款。原告催要无果,遂诉至东港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货款,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的相应利息。
裁判:欠款事实清楚,判付货款并按LPR计息
法院结合在案微信聊天截图、微信群对账记录、转账电子凭证等证据,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拖欠货款事实清楚。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高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7282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高某负担。
解析:微信交易为什么也能打赢官司
其一,合同不限于纸质形式。《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微信下单、群内对账,完全可能构成有效的买卖合同。
其二,关键在于“对方是谁”能证明。本案能胜诉,除了对账记录完整,还有一个隐含前提:原告能把这个微信号与被告高某本人对应起来。实践中很多微信交易案件败诉,不是因为内容不清楚,而是无法证明屏幕那头就是被告本人。因此交易初期固定对方的身份信息,比事后补证据重要得多。
其三,“表情确认”为何能起作用。在双方已有对账习惯的前提下,被告在原告推送欠款数额后以表情回应、未作否认,结合此前的交易和付款记录,可以构成对债务数额的认可。当然,这属于需要结合全案事实综合判断的问题,并非所有“一个表情”都能达到同样效果——能让他回一句“对”“没错”,比任何表情都稳。
其四,利息从起诉之日起算。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的,法院通常支持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付利息。这意味着及时起诉本身就是止损动作,拖得越久,利息损失越大。
律师提示
一、交易开始就把对方的“身份锁死”。通过微信订立买卖合同,务必先确认对方真实身份,尤其是金额较大或多次交易的,应预留对方身份证件、联系电话、住址等信息,并在对账时要求对方明确自己的身份。
二、对账要“定时、留痕、要回应”。按时对账,保留对账单、买方过往付款凭据和送货单。每次对账后可主动请对方回复确认,避免单方推送后长期无人回应,导致证明力被削弱。
三、及时催款,别拖过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建议定期通过微信、电话书面催款并保留记录,必要时及时起诉,避免因时效届满陷入被动。
来源: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第10年)
擅长领域: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与股东纠纷、婚姻家事、强制执行、再审与民事检察监督、破产清算
咨询电话:159-9649-7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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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固定证据(借条、转账记录、催款记录),再发函催告;催告无效应及时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注意三年诉讼时效,催款记录可起到中断时效的作用。
没有借条能起诉吗?
可以。转账记录、微信或短信催款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的,法院也可能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担保人要还钱吗?
要看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还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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