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把名人公开演讲的视频片段剪下来,再配上用AI克隆的近似声音,做出一条“名人推荐”的带货视频——看起来只是“借个素材”,法律上却是不折不扣的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将带货主播侵害李某瑾人格权案作为网络法治典型案例发布,明确了这类行为的责任认定。
案情:剪辑演讲视频+AI合成声音做宣传
2024年,徐州欣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推广销售家庭育儿类图书,与一名带货主播订立协议,委托其制作并发布短视频,为文化公司店铺进行网络宣传。协议中约定,带货主播发布的视频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由委托方文化公司承担责任。
该带货主播在案涉网络平台的个人账号发布了多个宣传视频,使用了在家庭教育领域比较知名的学者李女士公开演讲、授课的视频片段,并配上了与她的声音在音色、语调、发音风格上高度近似的AI合成音频。用户点击宣传视频一侧的按钮,就可以直接跳转到文化公司的网络店铺购买相关书籍。
李女士认为案涉视频中的素材并未取得她的授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文化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5万元。
裁判:构成肖像权与声音权益侵权,判赔12万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视频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原告肖像,并结合使用与其声纹特征高度吻合的AI合成声音,这样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和声音权益的侵害。
法院同时指出,被告文化公司未对视频素材的来源、是否获得李女士授权等事项进行审核,存在未尽合理审核义务的过失,构成共同侵权。
2025年7月1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文化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12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解析:三个容易踩坑的判断点
其一,声音受法律保护,不是“模仿不违法”。《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这意味着,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声音,尤其是借助AI技术合成高度近似的声音,与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是同一性质的问题。
其二,“公开演讲过”不等于“可以随便用”。他人公开场合的演讲、授课视频,著作权和人格权依然归属本人。以营利为目的剪辑、拼接、二次加工后用于带货引流,缺乏合法依据。
其三,委托他人做内容,责任可能落回自己头上。本案中文化公司辩称视频由主播制作,但法院认定其作为实际获益方和委托方,负有对素材来源的审核义务。协议里那句“侵权由主播担责”的约定,只在双方内部有追偿意义,对外不能免除文化公司的侵权责任。
其四,这是最高法明确点名的规制对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专门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利用人工智能实施“仿冒名人带货”且构成欺诈的,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提示
一、做带货内容,素材必须“来源可溯”。使用他人肖像、声音、视频片段,应当取得书面授权;使用AI生成的声音或形象,要确保不指向特定自然人。无法确认来源的素材,宁可不使用。
二、委托创作要在合同里写清“授权链条”。委托主播或内容团队制作宣传物料时,除约定侵权责任分配外,还应要求对方提供素材授权证明,并约定因素材侵权导致委托方对外赔付时的全额追偿责任。
三、权利人维权有两条路径。一条是起诉主张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另一条是在损害持续扩大、情况紧急时,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先让侵权行为停下来,再谈赔偿。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网络法治典型案例。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第10年)
擅长领域: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与股东纠纷、婚姻家事、强制执行、再审与民事检察监督、破产清算
咨询电话:159-9649-7776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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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谁垫付医药费?
可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或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最终赔偿责任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
高空坠物谁赔偿?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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