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子混进办公大楼搞“假面试”,受害人告物业,二审改判:物业承担20%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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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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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团伙勾结物业员工混进烟草局大楼假面试,36人被骗874.6万元。4名受害人起诉物业和烟草局,一审全驳;成都中院二审改判:物业对退赔未清偿尾款承担20%补充赔偿13.22万元,烟草局不担责。

骗子混进办公大楼搞“假面试”,受害人告物业,二审改判:物业承担20%补充责任

导语:诈骗团伙在公职单位办公大楼里搞“假面试”,36名求职者被骗874.6万元,骗子获刑后,刑事判决的769万余元退赔却因被告人财产有限难以兑现。4名受害人转而把大楼的物业公司和成都市烟草局告上法庭,索赔150余万元。一审全部驳回,成都中院二审改判:物业公司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合计13.22万元。

案情:刑事退赔难兑现,受害人转向民事索赔

2022年起,张某某团伙谎称花30至45万元可“托关系”安排成都市烟草局正式带编岗位,并勾结负责娇子大厦前台及会议室管理的物业员工韩某,多次违规打开烟草局会议室,把求职者带进大楼“面试”。两年多时间,36人被骗874.6万元,案发前退还105万余元。2025年10月,张某某获刑13年6个月,法院责令退赔36名被害人769.40万元。

但刑事判决中的退赔判项,并不意味着损失能顺利填补。涉案资金去向复杂,被告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十分有限。4名受害人遂以“怠于管理、存在失职”为由,将成都市烟草局和成都科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50余万元。

裁判:一审全驳,二审改判物业担责20%

2026年1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4名受害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是:受害人经济损失的直接原因是张某某等人的诈骗行为,且受害人在进入面试场地前已支付大额首付款,物业员工韩某私自开门属个人犯罪行为,与单位无关。

受害人不服上诉。2026年8月底,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科美物业公司对刑事判决确认的张某某退赔款额中未能清偿的尾款部分,向4名受害人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合计13.22万元;成都市烟草局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的裁判逻辑分为四层:

第一,物业公司存在管理失职。科美物业作为大厦物业管理人,对出入人员及场地使用负有合理注意义务。韩某利用前台及会议服务工作便利,多次违规将人带入烟草局会议室进行虚假面试,物业公司未能发现、未予制止、未向烟草局报告,过错明显。

第二,管理失职与损失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犯罪分子利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实施面试,客观上为诈骗活动提供了形式上的权威背书,与受害人在面试后继续支付尾款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三,承担的是自身过错责任,而非替代责任,且责任具有补充性。韩某的行为系个人犯罪,不属职务行为,物业不承担用人单位替代责任;但韩某能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恰恰说明物业在选任、监督、管理上存在漏洞,这是物业自身的过错。该责任系间接侵权责任,在履行顺位上,直接侵权人张某某应首先承担退赔责任,物业的赔偿具有补充性——即退赔不能清偿的部分,物业再补20%。

第四,比例为何只有20%。四名受害人轻信“花钱买编制”的虚假承诺,未通过官方渠道核实招聘信息,在已产生怀疑的情况下仍继续支付尾款,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法院综合物业过错程度、管理失职的原因力及受害人自身过失,酌定20%的比例。至于烟草局,其已委托物业公司负责日常物业管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物业的选任存在过失,也不足以证明其对韩某的违法行为有合理预见和控制能力,故不担责。

律师提示

第一,刑事退赔走不通时,不要轻易放弃——审视案件链条中是否存在未尽到管理、安全保障义务的第三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是填补损失的重要路径。本案受害人正是通过民事诉讼,在刑事退赔之外争取到了20%的补充赔偿。第二,“补充赔偿责任”意味着索赔有顺序:先向直接侵权人(骗子)追,追不到的部分才能要求补充责任人按比例承担,诉讼策略上要先把刑事退赔程序走实。第三,对物业、商场、写字楼等管理方而言,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为犯罪开方便之门,即便员工个人构成犯罪,单位也难逃自身选任、监督、管理过失的责任,“这是他个人行为”不是免责挡箭牌。第四,受害人自身的重大过失会直接削减赔偿比例——本案若受害人稍有核实意识,20%之外还能争取更多;支付大额费用前,务必通过官方渠道核实。第五,主张此类权利要注意固定证据:面试现场的录音录像、缴费凭证、与“工作人员”的沟通记录,都是证明管理方过错和因果关系的关键。

来源:澎湃新闻、极目新闻、大河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第10年)
擅长领域: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与股东纠纷、婚姻家事、强制执行、再审与民事检察监督、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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