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一罐标着外国品牌的“高端驼奶粉”,可能是在出租屋里用劣质原料分装、贴标做出来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发布一批惩治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件里,三名被告人靠盗用图片、虚构功效、低价促销把假驼奶粉卖出了40万元,最终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刑。
案情:出租屋里的“进口驼奶粉”
2024年12月,被告人吴某保、安某帅、宋某飞商议在某电商平台共同经营店铺销售驼奶粉。吴某保通过网络渠道低价采购劣质奶粉原料和成套空白包装物料,并自行设计、印制假冒外国品牌的驼奶粉标签,刻意营造产品系进口高端驼奶粉的假象。
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吴某保组织安某帅、宋某飞在出租屋内对劣质原料进行分装、贴标和二次封装,批量生产伪劣驼奶粉成品。三人还通过付费引流、盗用他人正规产品实拍图等方式,宣称产品具有提升免疫力、降血糖等功效,以低价为噱头面向老年人、学生群体推广销售,销售金额共计40万元。
2025年7月,安徽省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线索并检测后,发现涉案驼奶粉中钙、脂肪、蛋白质项目均不符合国家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
裁判:三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经审理,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认定三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三名被告人二年十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解析:这条罪名为什么判得这么重
其一,定罪不看有没有吃出问题,看销售金额。《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依销售金额分档处罚: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本案销售金额40万元,正落在这一档内。换句话说,只要卖了假货且金额达标,即使没有消费者举证受到人身损害,同样入刑。
其二,没有食品生产许可,是加重情节而非免责理由。本案被告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自行分装、贴标,属于典型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其三,虚假功效宣传是独立的风险点。宣称“提升免疫力”“降血糖”这类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表述,既违反食品安全法关于标签说明书的规定,也可能触发虚假广告的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其四,网络平台不是法外之地。两高把这起案件作为典型案例发布,指向很明确:电商店铺、直播带货、付费引流这些线上渠道,正是当前食品犯罪的高发环节,也是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方向。
律师提示
一、消费者买进口奶粉,先查两样东西。一看中文标签是否载明境内进口商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查商家能否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价格明显低于同类进口产品、只有英文包装、宣称有治疗功效的,基本可以判断有问题。
二、留好证据再维权。面对商家付费引流推广的商品,应完整留存交易记录、开箱视频、商品实物和聊天记录。发现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除向平台和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外,可依《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主张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计算。
三、经营者务必守住三条线。一是资质线,食品生产、分装必须取得许可;二是标签线,不得伪造产地和品牌;三是宣传线,不得宣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条线任何一条踩破,都可能从行政处罚直接跨入刑事追责。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惩治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第10年)
擅长领域: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与股东纠纷、婚姻家事、强制执行、再审与民事检察监督、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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