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帮忙挂个名,其他不用操心。”碍于亲友情面随口答应出任公司股东,既不参与经营也不实际出资,自以为只是“借个名字”的顺水人情——四川简阳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案件提醒:名字签下去的那一刻,法律责任就已绑定。一名挂名股东被判在认缴出资4498.2万元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挂名持股49%,公司欠债被“终本”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原始股东为李某、温某。2020年6月,两人将所持股权全部转让给高某、施某,施某登记成为公司持股49%的股东,认缴出资4498.2万元,出资时间为2069年12月31日。后该公司因拖欠债权人房某吊车租赁费被诉至法院,经强制执行仍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房某遂起诉要求公司现任股东高某、施某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施某到庭辩称,其并非公司实际股东,仅为挂名股东,股份系替蒋某代持,不应承担清偿责任。
裁判:挂名不能对抗债权人,4498.2万范围内担责
简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施某作为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其股东身份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债权人房某基于对工商登记信息的信赖主张权利,依法应予保护。施某与蒋某之间的代持约定属于内部法律关系,仅在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不能对抗公司外部的善意债权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施某在认缴4498.2万元范围内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解析:对外担责不能推,对内追偿路还在
本案的规则可以概括为两句话。对外:法律只认登记,不认“我以为”。工商登记是公示公信的基础,债权人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去核查登记股东背后是否另有其人。“不知道”“不参与”“只是帮忙”,都不是对外的免责理由。值得注意的是认缴制下的风险敞口:施某认缴4498.2万元、出资期限远在2069年,看似“这辈子都不用掏钱”,但一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出资加速到期,挂名股东就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兜底。
对内:名义股东赔付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法律不支持“挂名”作为对外免责的理由,但为名义股东保留了救济渠道——代持协议在内部依然有效,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约向实际出资人追偿。问题是,追偿能否实现,完全取决于实际出资人的偿付能力,风险早已实质转移。
律师提示
对被请求“挂名”的人:无论亲友关系多近,都不要轻易在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上留下名字;确需代持的,应签订书面代持协议、明确出资资金来源和违约责任,并评估认缴金额对应的兜底风险。对债权人: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被终本后,不要放弃——核查股东出资是否实缴到位,可另行起诉未出资股东(包括名义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是盘活“死账”的常用路径。对实际出资人:让别人代持并不能隔离债务,反而可能把亲友拖入诉讼,规范显名才是正解。
来源:锦观新闻《一男子“挂名”当股东,公司被起诉 法院判了:没参与经营也要担责》(简阳法院案例,2026年10月3日报道)。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第10年)
擅长领域: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与股东纠纷、婚姻家事、强制执行、再审与民事检察监督、破产清算
咨询电话:159-9649-7776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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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但法定代表人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特定情形下还可能被限制高消费或承担刑事责任。
公司注销后债务谁承担?
公司依法清算注销后,债务随之消灭;但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或股东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怎么退出?
常见路径有股权转让、公司回购、减资退出和司法解散等。优先看公司章程约定,再依据公司法规定行使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等权利,注意优先购买权和程序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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