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70元的“平替款”头灯,真的和近300元的品牌头灯“一模一样”吗?近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认定以片面比价方式发布的“平替”测评笔记构成虚假宣传,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2000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案情:6篇笔记比价带货,“平替”“闭眼冲”成宣传话术
广州某科技公司是“N”品牌的权利人,该品牌专注专业战术手电和户外照明、电源产品,其某款头灯产品在电商平台广泛销售,在户外运动爱好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
宁波某户外运动公司经营“L”品牌,2024年1月成立品牌后在社交平台推广销售其某款头灯。2025年7月至9月,该公司账号连续发布6篇笔记,将“L”品牌头灯与广州某科技公司的头灯进行对比,比较维度包括双主灯三色温、可拆卸锂电池、轻量化设计、智能挥手感应、红光模式等功能,同时配以实物照片和电商平台价格截图,宣称“近300块的和70块的,性能居然不相上下”“实测下来,照亮效果几乎一模一样”“这波平替,赢麻了!”“闭眼冲!”等。笔记下方附有商品链接,显示已售百余件。广州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主张上述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
裁判:虚假宣传成立,商业诋毁不成立
法院审理后认为,宁波某户外运动公司仅从自身产品优势出发对比双方产品,未就双方商品质量、原材料、生产工艺、功能体验、售后服务等进行全面展示,难以认定对比信息全面、客观、充分;同时,被告在未明确比对背景、未提供比对依据和标准的情况下,径行使用论断式宣传用语,容易让相关公众产生错误认识,该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虚假宣传。
关于商业诋毁,法院认为,涉案笔记并未对“N”牌产品价格组成进行分析,也未使用明示或暗示原告产品价格虚高的描述,反而在部分笔记中表述“追求极致选N牌头灯”,未对原告商誉造成负面影响,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商业诋毁。综上,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品知名度、被告主观过错程度、笔记存续时间及影响范围、被告经营规模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22000元(含维权合理开支)。
解析:对比广告合规的三条边界
一是对比信息须全面、客观、充分。只挑对自己有利的维度比对,即便部分陈述有事实基础,仍可能误导消费者。二是论断式用语须有依据。“一模一样”“赢麻了”“闭眼冲”这类结论性表述,若未说明比对条件、依据和标准,法律风险极高。三是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是两回事。抬高自己误导公众构成虚假宣传;贬损对手商誉才构成商业诋毁,二者可能并存,也可能只居其一,本案即是只认定虚假宣传的典型。
律师提示
社交平台“测评笔记”已成为消费者决策的重要参考,但部分测评实为品牌方或关联方的营销行为,以“客观测评”之名行“片面推广”之实。企业做对比营销,应公开数据来源、比较方式和比较基准,尽量全面呈现对比维度;委托达人、机构发布测评内容的,品牌方同样可能为内容合规承担责任。经营者切不可用情绪化结论替代客观评价,否则换来的不仅是流量,还有判决。
来源:江西政法转引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案件通报(2026年10月1日)。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第10年)
擅长领域: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与股东纠纷、婚姻家事、强制执行、再审与民事检察监督、破产清算
咨询电话:159-9649-7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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