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两个月不签合同,索赔近4万元“双倍工资”,法院:只支持3321元,其余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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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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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两年间频繁入职多家保安、物业公司,屡屡以未签合同为由仲裁诉讼。这起“双倍工资”纠纷中,法院仅支持实际用工一个月期间的差额3321.48元,其余诉请被驳回。

入职两个月不签合同,索赔近4万元“双倍工资”,法院:只支持3321元,其余驳回

导语:“入职不签劳动合同,满一个月就能拿双倍工资”——网上流传的这条“维权攻略”,让一些人看到了“生财之道”。但法律赋予劳动者的这项权利,真的是“躺赚”工具吗?近期,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劳动争议案给出了清醒回答:一名频繁入职多家保安、物业公司、屡屡仲裁诉讼的劳动者,索赔近4万元“双倍工资”,法院最终只支持3321.48元。维权与碰瓷的界限,这个案例讲清楚了。

一、案情回顾:入职两个月被辞,两年后索赔近4万

2022年2月10日,老张入职某保安公司,被派往施工现场做保安。双方口头约定月薪3000元、每天工作12小时、月休2天,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4月10日,公司以老张值班睡觉、未履行安保职责为由将其口头辞退。

老张先打了一场官司:法院判决公司解除行为违法,恢复劳动关系,并按每月1740元的标准补发2022年4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的工资,公司照付了。

2023年2月,老张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6984元;起诉到法院后,诉请金额涨到38984元。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3321.48元,老张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另查明一个关键事实:老张此前数年在常德多家物业公司、保安公司频繁入职,多次以“未签合同、加班费、违法解除”为由申请仲裁、提起诉讼,部分任职期间还因违纪被辞退。

二、裁判结果:仅支持3321.48元,其余诉请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张2022年2月10日入职、4月10日离职,公司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公司应支付2022年3月11日至4月10日期间(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至离职日)的二倍工资差额,数额为3321.48元。

关于2022年4月11日之后的部分:法院虽曾判决“恢复劳动关系”,但原项目一期工程已完工,公司无岗位可提供,属客观情况变化、履行不能;老张此后未实际提供劳动,且已入职其他单位,并在多家单位离职后反复提起同类仲裁诉讼。

最终,法院判决:保安公司支付老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321.48元;驳回老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裁判解析:双倍工资是罚则,不是“不劳而获”的奖励

(一)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在于督促签约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工资,是对不签书面合同单位的惩罚性赔偿,意在倒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其受益人应当是无过错的一方。也就是说,这项制度的正当性建立在劳动者真诚就业、单位怠于签约的前提之上。

(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行使的边界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老张频繁在多家单位应聘,在职不认真履行职责,离职即以未签合同等为由反复诉讼,法院认定其欠缺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合意,仅存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有违公平、平等、诚实信用。法院已判公司支付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老张未实际劳动再主张该期间二倍工资,属于不劳而获,不予支持。

(三)用人单位的教训同样深刻

即便面对“碰瓷式维权”,用人单位仍需为自己的过错买单——本案公司未签书面合同是客观事实,实际用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照样要赔。两个月用工付出3321.48元“学费”,加上违法解除的败诉成本,足见规范用工的重要性。

四、律师提示

对用人单位:员工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是硬性义务;超过一个月未签,二倍工资差额的风险即已形成。对工作时间长、管理粗放的保安、物业、建筑等行业企业,更要杜绝“先用工后补合同”甚至“口头用工”的惯例。

对劳动者:依法主张二倍工资是正当权利,但权利行使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频繁“入职—离职—仲裁”的职业化操作,不仅得不到法院支持,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认定为滥用诉权。真正的维权,应建立在真实就业、诚信履职的基础之上。

举证提示:主张二倍工资需先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工资转账记录、考勤记录、工作证、工友证言、工作沟通记录都是关键证据;同时注意仲裁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第10年)
擅长领域: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与股东纠纷、婚姻家事、强制执行、再审与民事检察监督、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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