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转圈贸易”骗走1.26亿元:货物从未被生产,法院为何认定合同诈骗罪判处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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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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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单从405万元一路加到5900万元,货物在四方之间“转圈”却从未被生产出来。安徽安庆这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一审获刑十四年、罚金30万元,检察机关累计追赃挽损近5000万元。

一场“转圈贸易”骗走1.26亿元:货物从未被生产,法院为何认定合同诈骗罪判处十四年

导语:稳定合作两年多的采购方突然失联,一查才发现:价值数亿元的电路板在几家公司之间反复“交易”,却从来没有被生产出来过。2026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刊发检察日报报道,披露了这起由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转圈贸易”合同诈骗案。该案于2026年7月入选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第二批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

一、骗局如何搭建:一场“走单、走票、不走货”的闭环贸易

2021年6月,张某以某诺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经理”的身份,经中间人介绍联系上某凯公司,抛出一份合作方案:某诺公司计划采购300余万元电路板,需要某凯公司为组装生产方某迪公司垫资,事成之后支付销售额10%的利润。某凯公司经风险评估后入局。此后两年半,某诺公司下单数十笔,单笔订单金额从405万元一路飙升至5900万元。

2023年12月,某凯公司财务复盘时发现,某迪公司发往某诺公司的货物查不到任何物流运输信息,对方也无法提供发货凭证,而张某已彻底失联。截至案发,某凯公司共支付货款6亿余元,某诺公司回款4.71亿余元,尚有2.02亿余元未结算,某凯公司遂报警。

检察机关介入后发现了一个荒诞的“闭环”:链条上的每一方都不实际负责货物生产、发货、签收,所有人自始至终都没见过实物。经逐笔追踪资金、核实公司实控关系,最终证实:张某的“某诺公司副总经理”身份系虚构,贸易的购销双方均是其控制的关联公司,所谓电路板从未被生产出来。资金流转路径是:某凯公司垫资给某迪公司,某迪公司扣除手续费后转给张某实控公司;90天后张某实控公司加价10%打款给某诺公司,再回款至某凯公司——这90天就是张某“空手套白狼”占用他人资金的窗口期。

二、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穿透式审查锁定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中,书面合同形式完备、要素齐全,辩护人在庭审中主张涉案交易名为贸易、实为借贷,属于企业融资纠纷。办案团队确立“穿透式审查”思路,跳出纸面合同深挖资金去向,发现张某骗取资金后并未投入正常经营,而是用于购置土地、建设远超自身承受能力的厂房、偿还个人债务、炒股、购买房产及奢侈品。

审计结果显示,张某实际控制的企业经营规模极小且长期亏损,根本没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自2023年7月底出现700万元资金缺口后,张某非但未止损,反而在一个月内连续追加3笔超2000万元的大额订单“以新还旧”,导致窟窿越来越大。最终审计认定,某凯公司损失共计1.26亿余元,张某实控公司实际截留1.02亿余元。办案检察官指出,行为人明知无偿还能力仍不断放大债务规模,正是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参考。

三、裁判结果:一审十四年,二审维持,追赃近5000万元

2024年12月,宜秀区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对张某提起公诉。2025年8月,法院一审判决张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与量刑建议被全部采纳。张某上诉后,2026年1月,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坚持惩治犯罪与追赃挽损同步推进:业务中间人退款2044万余元,涉案企业退缴333万余元,扣押张某公司现金195万余元,查封违法所得购买的三栋房产(价值约1200万元)及车辆等财物(价值约1000万元),累计为被害企业挽回损失近5000万元。

四、法律解析:合同诈骗罪与民事违约的分水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的普法要点有三:

第一,有无真实交易是定性的核心。货物标的不存在、购销双方同受一人控制、资金闭环空转,所谓“贸易”只是骗取垫资的道具,已超出民事欺诈范畴。

第二,“非法占有目的”靠客观行为推定。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而用于购房炒股还债、明知资不抵债仍“以新还旧”放大债务,都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典型情节。

第三,收取“介绍费”“抽成”的中间环节并不安全。检察机关明确,借助虚假贸易获取的好处费本质属于违法所得,不受法律保护,须退缴;若明知虚假仍深度参与,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提示

企业参与“垫资贸易”“供应链融资”时,务必核验货物流转的真实性:要求提供物流单据、仓储记录并实地盘库,警惕“高利润、零风险、固定回报”的闭环交易结构;交易对手与上下游存在关联关系、单据仅有签字没有实物流转的,应立即止损。一旦发现对方失联或无法提供发货凭证,第一时间固定合同、流水、单据等证据报案,民事起诉与刑事控告可以并行评估,刑事立案后的追赃挽损往往比单独民事诉讼更有效。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转载《检察日报》2026年9月29日报道《一场“转圈贸易”骗走上亿元》(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文中人名、公司名均为办案机关化名,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第10年)
擅长领域: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与股东纠纷、婚姻家事、强制执行、再审与民事检察监督、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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