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玩沙滩车、真人CS、蹦床等高风险游乐项目前,商家几乎都会让游客签一份“免责协议”。签了字,出了事是不是就只能自认倒霉?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健康权纠纷案给出明确答案: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的法定强制性义务,一纸免责协议免不掉;但游客任性冒险,同样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案情:执意冲坡,游客坠落多处骨折
2023年3月,胡某付费参加某娱乐公司组织的沙滩车越野活动,活动前签署了《免责协议及游客须知》。骑行过程中,胡某驾驶跨骑式沙滩车驶入坑池区域,现场工作人员多次高声提醒减速,胡某并未理会,反而持续猛踩油门试图高速冲坡。车辆腾空离地后落地失衡,后轮滑移,胡某坠落摔伤。经诊断,胡某多处尺桡骨骨折,伴随全身软组织损伤,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司法鉴定确定其误工期270日、护理期150日、营养期150日,支出鉴定费600元。
该娱乐公司事前投保了两份保险:A财险公司的公众责任险(含娱乐设施责任保险)、B财险的沙滩车游客意外险。事故发生后,B财险已向胡某赔付医疗费、住院津贴共计四万余元。而娱乐公司由芦某、王某两名股东出资设立,二人于2024年10月申请注销了公司。因伤残赔偿、误工护理赔偿等核心事宜协商未果,胡某诉至法院。
裁判:经营者三重过错,免责协议不免责
法院审理查明经营者存在三重安全保障漏洞:其一,案涉坑池斜坡长期被游客用于冲坡,路面已形成清晰固定的车辙,经营者明知该区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却未采取围挡封堵、隔离警示、专人管控等措施;其二,案涉沙滩车未配备安全带这一关键防护装置;其三,面对胡某持续危险驾驶,现场工作人员仅口头提醒,未上前制止、叫停车辆,现场管控流于形式。
针对“已签免责协议无需担责”的抗辩,法院明确: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的法定强制性义务,不得通过格式条款、免责协议预先免除,该免责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具有免除法定责任的效力。
同时,法院也考量了游客自身过错: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一定驾驶经验,事前已阅读安全须知,知晓上坡匀速、下坡减速的操作规范,在多次被提醒危险的情况下仍执意加速冲坡,未尽自身安全注意义务,是引发事故的重要诱因。
判决:各担50%,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付
关于保险争议,A财险公司主张事故属免责情形,但未能举证证明其在电子投保环节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抗辩不被采纳;B财险已赔付的人身意外险属独立保险合同关系,其主张返还理赔款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可另行主张。娱乐公司在纠纷未了结时注销登记,其赔偿责任依法由股东芦某、王某承担。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及因果关系,法院认定经营者与胡某过错大体相当,酌定各承担50%责任,判决A财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胡某各项损失共计25088.51元。
律师提示
本案两条规则值得牢记:对经营者而言,《民法典》明确规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安全保障义务无法通过一纸协议转嫁;开展高风险游乐项目,应当配齐防护装备、排查危险点位、安排专人值守、发现危险行为第一时间制止。企图通过注销公司逃避赔偿也行不通——公司在纠纷未了结时注销,股东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游客而言,免责协议无效不等于受伤必获全额赔偿: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操作规范和现场提醒执意冒险,构成自身过错,法院将按过错比例相应减轻经营者责任。参与刺激性项目前,务必查看防护设施、遵守操作规范,对自身安全保持审慎注意。
来源:中国法院网《沙滩车越野冲坡摔伤,谁为冒险买单?》(2026年9月28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案例。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第10年)
擅长领域: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与股东纠纷、婚姻家事、强制执行、再审与民事检察监督、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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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报警定责、就医并保留票据,再根据责任认定与保险公司理赔;协商不成的可起诉肇事方与保险公司。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
交通事故谁垫付医药费?
可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或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最终赔偿责任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
高空坠物谁赔偿?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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