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还在餐饮店、保洁、环卫岗位务工的“银发打工人”,受伤后常被一句“你超龄了,不算工伤”挡在门外。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超龄劳动者工伤待遇纠纷,并作为“一老一小”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发布:超龄不丧失劳动权益,判赔各项工伤待遇10.7万余元。
案情:超龄务工受伤,新旧经营者互相推诿
1963年出生的凌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入职某个体工商户务工期间不慎受伤,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由该个体工商户承担工伤主体责任。事故发生时,该商户的登记经营者为刘某、实际经营者为李某;凌某受伤后,商户的登记、实际经营者相继变更为黄某、程某。因各方推诿拒不赔付,凌某诉至法院,要求新旧经营者共同承担工伤待遇及拖欠工资的赔付责任。
判决:原经营者赔付10.7万余元及拖欠工资880元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虽无法建立劳动关系,但并不丧失劳动权益,用人单位仍需依法保障其工伤保障、劳动报酬等基本权益,不得因年龄区别对待、缩减赔偿。同时,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无独立财产,经营债务由经营者承担,经营者变更不影响原经营者对事故发生时工伤赔偿责任的承担。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原登记经营者刘某、实际经营者李某,向凌某赔付各项工伤待遇10.7万余元及拖欠工资880元。
解析:本案厘清的两条规则
其一,超龄不是拒赔理由。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虽与用人单位之间一般不构成标准劳动关系,但其提供劳动、接受管理、领取报酬的基本事实仍受法律保护;已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的,用人单位不得以“超龄”为由拒绝支付工伤待遇。其二,个体户换人不换责。个体工商户不具有独立财产,其债务由经营者个人承担;经营者登记变更、实际经营者更替,都不能把事故发生时点的赔偿责任“洗”给后来人——谁经营、谁担责,以事故发生时的经营者为准。
律师提示
一、超龄务工人员入职时应尽量签订书面用工协议,保留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证、工服照片等证据,这些是工伤认定与待遇主张的基础。二、受伤后务必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超龄人员走工伤路径与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路径,赔偿项目与举证责任差异较大,建议先咨询律师再定方案。三、遇到经营者变更、店铺转让的,应将事故发生时的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一并列为被告,防止互相推诿。四、用人单位雇佣超龄人员,可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方式分散用工风险,拒不参保、出事再推诿,最终承担的赔偿往往更高。
来源:江津网、江津融媒报道,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一老一小”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第10年)
擅长领域: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与股东纠纷、婚姻家事、强制执行、再审与民事检察监督、破产清算
咨询电话:159-9649-7776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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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解除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不能证明或属于违法解除的,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主张赔偿金。
劳动仲裁流程怎么走?
一般步骤:准备仲裁申请书与证据→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受理后开庭审理→作出裁决。仲裁不收费,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
没签劳动合同怎么证明劳动关系?
可用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同事证言等证明。用人单位未签书面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应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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