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女主播以“宝宝”“老婆”相称、多次酒店私下见面,并在平台打赏150余万元——这笔钱算正常网络消费,还是能追回的赠与?近日,《光明日报》“案例苑”栏目披露一起案件:法院判决打赏行为实为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无效,主播须返还780057元,二审维持原判。
案情:配偶打赏主播150余万,妻子诉请返还78万
小王(化名)发现,配偶小李(化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网络直播平台主播小孙(化名)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在平台打赏小孙数百次,总计150余万元。小王认为打赏行为损害了其作为配偶的财产权益,遂将小孙诉至法院,要求返还相关打赏金额及微信转账合计780057元。
小王诉称,小李的赠与行为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小孙则辩称,小李在平台的充值打赏属于网络消费行为,而非对其的赠与,其获得的收益是基于与直播平台的合同约定、从平台分成所得。
判决:穿透“消费”外观,认定赠与无效,二审维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小李与小孙在线上频繁以“宝宝”“老婆”相称,聊天内容暧昧,并多次相约在酒店私下见面,足以认定二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小李的打赏行为并非单纯基于欣赏表演的文化消费,而是基于维持与小孙的不正当关系所为的财产赠与行为。
法院指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配偶同意将数额巨大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予第三者,该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据此,法院判决该赠与行为无效,小孙返还780057元。宣判后,小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解析:打赏何时是“消费”,何时是“赠与”?
其一,穿透行为外观审查真实目的。网络直播打赏并非一概属于网络消费,要结合具体案情穿透行为外观、审查打赏的真实目的,从而对法律关系作出实质认定。本案中,打赏虽借助平台虚拟礼物完成,但从打赏的频次、金额、时间,以及双方私密互动、主播诱导等角度看,实质上是以维持不正当关系为目的的赠与。其二,公序良俗是效力红线。为与主播发展婚外不正当关系,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予主播,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违背婚姻家庭伦理要求与社会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三,平台分成不是“挡箭牌”。主播主张收益系从平台分成所得,并不能改变款项来源于打赏人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实质,打赏链条的整体目的仍应作为效力判断的核心依据。
律师提示
一、发现配偶大额打赏,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充值流水、打赏记录、聊天记录、线下见面凭证等,重点证明打赏与不正当关系之间的关联性,这是“消费”转化为“赠与”认定的关键。二、起诉对象通常是受赠的主播本人,案由为确认赠与无效及返还不当得利;可将配偶列为第三人,便于查明事实。三、返还范围以实际流向主播的金额为限,平台分成部分能否一并主张,各地裁判口径存在差异,立案前应检索受诉法院同类判例。四、主张权利受诉讼时效限制,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发现线索后不宜拖延。
来源:《光明日报》2026年9月26日“案例苑”栏目。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第10年)
擅长领域: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与股东纠纷、婚姻家事、强制执行、再审与民事检察监督、破产清算
咨询电话:159-9649-7776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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