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暴力也是家暴!最高法发布2025年反家暴典型案例:同居关系、延迟报案、抚养权归属等裁判规则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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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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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8件反家暴典型案例:持续辱骂构成虐待罪、自残威胁属精神暴力、暴力管教应认定家暴并影响抚养权、受暴全职妇女获家务劳动补偿。八大裁判规则一文读懂。

精神暴力也是家暴!最高法发布2025年反家暴典型案例:同居关系、延迟报案、抚养权归属等裁判规则全解析

导语: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5年中国反家暴典型案例,针对当前涉家暴案件的实际情况,着重展现了人民法院在法律适用、证据认定及处置措施等方面的裁判思路。本批案例具有三大特点:一是突出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纠纷,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二是强调综合判断认定证据,必要时允许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供帮助;三是聚焦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司法保护。以下为八大案例的裁判要点。

案例1:牟某虐待案——持续辱骂致女友自杀,同居关系构成“家庭成员”

裁判要旨:与行为人具有共同生活事实、处于较为稳定同居状态的人,可以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持续采取凌辱、贬损人格等手段对家庭成员实施精神摧残,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致使被害人自残、自杀的,虐待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019年1月起,牟某因纠结女友陈某以往性经历,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地辱骂陈某。陈某先后割腕自残、吞食药物经抢救下发病危通知书。2019年10月9日,陈某在再次遭辱骂后外出入住宾馆,服药自杀,经救治无效于2020年4月死亡。法院认为,牟某反复实施的高频次、持续性辱骂行为是制造并不断强化陈某自杀风险的决定性因素,与其自杀身亡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虐待罪判处牟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案例2:张某强奸案——家暴情境下“未反抗”不等于自愿

裁判要旨:审查家庭成员代际间性行为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应充分考虑家庭暴力因素的影响。施暴者处于明显强势地位,被害人因恐惧而屈从、未予反抗的,不能简单认定为自愿。

17岁的吴小某与母亲、继父张某共同生活,明知张某曾因故意杀人被判刑且长期对母亲实施家暴。案发时张某以精神控制手段使吴小某不敢反抗而与其发生性关系。法院准许心理创伤治疗督导师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出具分析报告,认定吴小某的未反抗符合家暴情境下被害人的心理生理特征,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案例3:许某某故意杀人案——受暴人延迟控告不影响陈述可信度

裁判要旨:认定施暴人是否具有杀人故意,需结合家庭暴力的控制性特征综合判断;受暴人因施暴人事后认错道歉而隐忍、延迟报案的,符合家暴受害人行为模式,不影响其陈述的可信度。

许某某与女友刘某甲争执中扬言杀人并持水果刀捅刺其左胸部致轻伤一级,后又欲自残。刘某甲当时隐忍未报案,三个月后许某某再次纠缠威胁,刘某甲才报警。法院结合许某某多次发送生命威胁短信、捅刺要害部位等情节,认定其具有杀人故意,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案例4:任某强奸、猥亵儿童案——“非亲历不可知”细节的陈述应予采信

裁判要旨: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具有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并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告可能的,一般应当采信。被害人陈述出现反复时,应着重审查陈述变化的原因。

12岁被害人王小某前两次陈述遭受继父任某性侵害的细节清晰稳定,第三次在生母干预下翻供。经查翻供系其母为维系重组家庭不当干预所致。法院采信前两次陈述,以强奸罪判处任某有期徒刑十二年、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案例5:鲁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拿刀自残威胁构成精神暴力

裁判要旨:施暴人以自伤、自残相威胁,虽未直接实施身体暴力,但使受暴人产生恐惧、达到控制目的的,构成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

邓某与妻子鲁某争执后持菜刀以自残相威胁,鲁某阻止时被推倒受伤。鲁某报警后,法院通过“数字重庆”平台20分钟内在线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并由派出所、社区、妇联、教委联动执行。后发现邓某在保护令有效期内仍有暴力行为,法院对其罚款500元并训诫,民政部门向鲁某母子提供庇护场所。

案例6:李某诉庞某抚养纠纷案——暴力管教就是家庭暴力

裁判要旨:父母不能以爱和教育之名对子女实施暴力。经常性谩骂、殴打未成年子女超出正常管教限度,应认定为家庭暴力,并作为确定抚养关系的不利因素。

庞某用拖鞋抽打女儿面部致出血、用皮带抽打臀部致多处瘀伤,女儿被诊断为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并休学。法院认定庞某的行为超出父母正常管教限度,属不当履行监护职责,判决女儿变更为随母亲共同生活。

案例7:许某诉郑某离婚案——受暴全职妇女获家务劳动补偿

裁判要旨:离婚分割财产时,法院可通过合理的财产分配实现对受暴妇女的长期保护;肯定家务劳动价值,支持家务劳动补偿金和离婚损害赔偿金双重保障。

全职家庭妇女许某婚后抚育四名子女,长期遭受丈夫郑某辱骂殴打(一次被从四楼拖拽至三楼,经诊断头部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许某分得现居住的较大房屋、2间带稳定租约的商铺及折价款172万元,郑某另支付家务劳动补偿金10万元、离婚损害赔偿金5万元。

案例8:纪某诉苏某抚养纠纷案——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子女

裁判要旨:家庭暴力应作为抚养权裁判的重要考量因素,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以阻断暴力的代际传递。

纪某曾在妻子苏某怀孕、哺乳期间实施家暴,公安机关曾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纪某抚养,后苏某发现纪某抚养能力不足带走女儿,纪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法院综合考虑子女年龄、情感依赖及纪某的家暴过错因素,判决女儿变更为由苏某抚养。

律师提示:遭遇家暴怎么办

1. 及时报警: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是认定家暴的关键证据;即使延迟报案,也不影响陈述的可信度。

2.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可向法院申请,禁止施暴人实施家暴、骚扰、跟踪、接触,违反保护令将被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3. 保留证据:伤情照片、诊断证明、报警回执、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均可作为家暴证据。

4. 离婚时可主张:家暴是法定判决离婚事由,无过错方可同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家务劳动补偿,施暴方在抚养权归属上将被作不利评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转自“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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