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联合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召开“法护劳企 和谐共筑”新闻发布会,发布5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涵盖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解除、竞业限制保护、特殊待遇服务期等热点问题,以“小案件”诠释“大民生”。这5起案例对劳动者依法维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均有很强的指引意义,以下逐一解读。
案例一:竞业协议签署即生效,公司不得以“未盖章”拒付补偿
案情:吕某于2024年12月入职某科技公司任机械设计师,应公司要求签署了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等多份文件,其中竞业限制协议明确“一经签署即生效”。吕某入职仅一个多月双方即解除劳动关系。事后吕某向公司索要竞业限制补偿金,公司以“协议未经公司盖章、尚未生效”为由拒付。
裁判:吴中法院认定,竞业限制协议已具备核心权利义务内容,吕某的签字构成有效承诺,双方已达成合意,协议自签署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内部盖章流程不能成为规避义务的借口,判决公司向吕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三万余元。该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判决送达即生效。
要点:当事人合意是合同生效的核心依据。用人单位不得以内部审批未完成、协议未盖章等形式瑕疵为由,拒绝履行竞业限制补偿义务。
案例二:录用通知发出后无故拒录,公司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案情:某公司经两轮面试后确定录用董某,通过微信明确薪资、入职时间并推送入职材料。董某完成体检、提供入职材料、配合网上注册手续,并为此放弃其他就业机会。该公司却无故拖延审核、多次推迟入职,最终以“岗位未空缺”为由拒绝录用。
裁判:吴中法院认定,公司的通知含有薪资、入职流程等核心内容,足以让劳动者产生入职信赖;公司未及时告知不确定风险,长期拖延审核、消极推诿,致使劳动者错失其他就业机会,违背诚信原则,判决公司支付交通费、体检费及因丧失就业机会产生的工资损失共计两万余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要点:用人单位在缔约阶段负有诚信磋商、充分告知、及时反馈的先合同义务。发出录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录的,构成缔约过失,应赔偿劳动者信赖利益损失。
案例三:“假外包、真用工”,照样认定劳动关系
案情:陈某入职某公司从事运维工作,公司为规避社保义务,诱导其注册个体工商户,并以“技术支持服务合同”建立所谓外包关系。实际上陈某接受公司直接管理,工作安排、考勤考核均与正式员工无异。此后公司提出“转正”方案:或下调月薪并由个人全额承担社保,或小幅上调时薪但取消未休年休假待遇。陈某未同意该实质降薪方案,公司随即关停其工作权限。
裁判:吴中法院认定,劳动关系的确认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公司对陈某已形成支配性、持续性的劳动管理,符合劳动关系基本特征,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共计6万余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要点:诱导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签订“合作协议”,不能改变实际用工的事实。以“转正”为名行降薪之实,属于恶意规避用工责任;劳动者拒绝不合理方案,不构成放弃自身权益。
案例四:特殊待遇与服务期挂钩,提前离职应折算返还
案情:王某2012年6月入职某模具公司。2020年8月,双方签订《购车福利协议(首次)》,约定公司向王某支付购车福利款11万元,王某承诺履行不低于7年的服务期限;若因个人原因提前离职,需全额返还福利款并支付6万元违约金。2023年5月,王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要求其返还福利款并支付违约金。
裁判:吴中法院认定,11万元购车福利款属于公司基于王某承诺服务期而给予的特殊待遇;但协议中“提前离职支付6万元违约金”的约定,属于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律规定以外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依法应认定无效。王某在服务期内提前离职有违诚信原则,应按已履行与未履行服务期限折算,返还公司购车福利款六万余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要点:用人单位可以将购房、购车等特殊待遇与服务期挂钩,但超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专项培训费用)、第二十三条(竞业限制)范围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约定无效。劳动者提前离职的,按公平原则折算返还相应待遇。
案例五:篡改合同金额还隐瞒虚报,公司合法解除不赔偿
案情:冯某2023年1月入职某公司任车源顾问。履职期间,在某车源交易过程中,其明知真实成交价,仍授意篡改合同金额、协助他人规避服务费,造成公司权益受损。公司调查时,冯某拒不配合、隐瞒实情、虚报信息。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冯某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裁判:吴中法院认定,公司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明确虚构交易合同、调查中隐瞒虚报、利用职务编造交易信息等行为均属严重违纪。冯某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纪,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规,属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
要点:劳动者负有忠实履职、诚信从业的义务。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违纪事实证据充分、解除程序合规,三者缺一不可。
律师提示
一、对劳动者: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服务期协议前务必看清补偿标准与返还条款;入职过程中保留录用通知、微信沟通记录、体检缴费凭证,遭遇“录用后反悔”可依法主张缔约过失赔偿;被诱导注册个体工商户、签“合作协议”的,注意留存考勤、工作安排、工资发放等实际用工证据。
二、对用人单位:竞业限制协议签署即可能生效,未盖章不是拒付补偿的理由;招聘环节中录用通知要审慎发出,岗位变动应及时告知;规避劳动关系的“花式外包”成本高、风险大,一旦被认定实质用工,将面临补缴社保、支付经济补偿的双重负担。
三、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维权时效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主张,切勿拖延。
(本文素材来源: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发布的5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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