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要不回来,除了起诉,还有一条更有力的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它让承包人就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效力通常优于普通债权和抵押权。
干了活、验了收,钱却一直不到位。这时候最先要问的不是“告不告”,而是“还有没有优先权”。
第一,权利内容。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不付的,除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法院依法拍卖,就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行使期限。优先受偿权有期限限制,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通常为十八个月。这个期限一旦过了,优先权消灭,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回款概率大幅下降。
第三,范围。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逾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这一点在起诉时要算清楚,诉请写多了,超出部分不享有优先权。
第四,行使方式。优先受偿权要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不能只在催款函里写一句“保留优先权”。起诉时要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请求确认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五,与其他权利的关系。消费者已支付大部分购房款的商品房,购房人的权利通常优先;工程上的抵押权与优先权竞合时,优先权顺位在前。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路径与总承包人不同,需要单独判断。
法院怎么认定?
法院审查优先受偿权,主要看三点:承包人身份是否适格、行使期限是否届满、工程是否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范围。三点中任何一点不成立,优先权主张都会被驳回。
法律怎么规定的?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现行有效)
这条规定怎么理解?
第八百零七条给承包人的是一条“以物抵债”的路径:先催告,再折价或拍卖,最后就价款优先受偿。条文没有写期限,期限规定在司法解释中。所以实务中常见的情形是:权利本身成立,但因超期而丧失。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不适用?
可以主张的情形:
- 工程已竣工验收或已交付使用
- 发包人逾期不付且经催告
- 在十八个月内提起诉讼或仲裁
- 诉请中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
难以支持的情形:
- 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
- 超过行使期限且无中止中断事由
- 将利息、违约金一并计入优先范围
- 仅在催款函中提及,未在诉请中主张
律师提示:要注意什么?
进场施工时就把三样东西存好:合同、签证单、验收记录。工程款纠纷打到后面,争的往往不是该不该付,而是“完成了多少、值多少钱”。签证单缺签字,结算就变成了各说各话。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整理,条文原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按条号核对。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文章版权归“明律网”www.soslaws.com所有。发布者:丁律师,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soslaws.com/p/14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