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执行中能不能追加股东:出资不实和一人公司两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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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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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公司无财产时,可追加未实缴、抽逃出资的股东,或一人公司股东。本文讲清加速到期规则、执行追加与另行起诉的取舍,以及工商档案该查什么。

南京执行中能不能追加股东:出资不实和一人公司两条路

被执行人是公司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追加未实缴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或一人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判决的被告是公司,公司账上没钱,执行卡住。很多债权人不知道,执行程序里还有一道口子:把股东追加进来。

第一条路,出资不实。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是2023年修订公司法新增的加速到期规则,也是执行程序中最常用的突破口。

第二条路,抽逃出资。股东在出资后又以虚构债权债务、关联交易、无偿调拨等方式将出资抽回的,应当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条路,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在股东一方,债权人只需证明公司为一人公司、债务未获清偿。

程序上,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向执行法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也可以在诉讼阶段直接起诉股东。执行追加审查周期较短,但对证据形式要求较高;另行起诉周期长,但可以充分举证、调查取证。选择哪条路,取决于现有证据的充分程度和被执行人是否有转移财产的风险。

裁判要旨

执行追加的审查重点是“追加事由是否成立”和“证据是否充分”。法院通常要求提供工商档案、公司章程、出资记录、验资报告、银行流水等材料,仅凭推测不会支持。

被追加的股东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则进入执行异议之诉。这意味着追加并非一劳永逸,后续仍可能有诉讼。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析

第23条第三款是一人公司的“举证倒置”条款:债权人不需要证明财产混同,只需证明公司只有一个股东;股东若拿不出经审计的独立财务报表,就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在实践中适用频率很高,也是执行案件中最容易落地的一条路径。

判断标准:哪些情况适用,哪些情况不适用

适用(可以申请追加)的情形:

  • 公司股东认缴出资未实缴,认缴期限已届满
  •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股东出资尚未届期(加速到期)
  • 股东在出资后短期内将资金转出,无真实交易背景
  • 被执行人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

不适用(难以追加)的情形:

  • 股东已足额实缴,公司独立经营、独立核算
  • 仅存在关联关系或亲属关系,无出资瑕疵或混同证据
  • 公司为多股东公司,无法证明财产混同
  • 债务尚未被确认不能清偿,直接主张加速到期

律师提示

先调工商档案:看认缴金额、认缴期限、实缴记录、股东变更历史。很多公司的认缴期限设在二三十年后,这恰恰是加速到期的适用空间。

如果被执行人是一人公司,追加申请可以写得很简洁:证明公司为一人公司、债务未清偿,把举证责任推给股东。这一类案件的胜算通常高于人格混同。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素材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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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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