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官司刚立案,对方就把房子过户给亲属、把车低价卖给朋友。判决赢了,名下却干干净净。这时候要用的是撤销权,不是执行。
两种可撤销的情形。第一种,无偿处分:债务人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二种,有偿但明显不合理: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可以请求撤销。
两者的差别在“相对人是否知情”:无偿处分不要求相对人知情;低价转让则要求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这是举证的分水岭。
时间限制很关键: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如何判断?司法实践中通常参照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结合交易时市场价、交易背景、双方关系综合认定。亲属之间以远低于市场价转让,往往被认定。
裁判要旨
撤销权诉讼的被告是债务人,相对人(受让人)列为第三人;法院判决撤销后,财产应返还债务人,再通过执行程序处置。所以撤销权之诉与执行程序是配套关系,不能互相替代。
举证上,债权人需要证明:债权合法有效且成立于处分行为之前、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行为、该行为影响债权实现。低价转让的,还需证明相对人知情。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条解析
第538条针对的是“无偿处分”,不要求相对人知情,保护力度更强。第539条针对“不合理对价”,附加了相对人知情要件。两条合起来构成债权人撤销权的完整体系,实务中要根据处分是否有对价来选择适用。
判断标准:哪些情况适用,哪些情况不适用
适用(可以请求撤销)的情形:
- 债务人在负债后将房产无偿过户给子女、亲属
- 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转让车辆、股权、设备
- 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或恶意延长履行期限
- 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导致自身偿债能力明显下降
不适用(难以撤销)的情形:
- 处分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前,且与债权人无关
- 转让价格接近市场价,属于正常交易
- 相对人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完成登记
- 自知道撤销事由起超过一年,或自行为发生起超过五年
律师提示
发现转移财产,先做证据保全: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过户记录、股权变更登记、交易合同与付款凭证。这些材料决定了能否证明“低价”和“知情”。
撤销权有严格期限,不要一边谈一边拖。谈不拢就起诉,起诉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避免财产再次流转。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素材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及各地法院公开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裁判规则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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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固定证据(借条、转账记录、催款记录),再发函催告;催告无效应及时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注意三年诉讼时效,催款记录可起到中断时效的作用。
没有借条能起诉吗?
可以。转账记录、微信或短信催款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的,法院也可能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担保人要还钱吗?
要看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还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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