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继承人生前签订了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又实际履行了生养死葬义务的,遗产按协议处理,法定继承和代位继承都要往后排。
没有血缘关系的人,能不能拿走老人的遗产?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继承纠纷,把遗产继承的“优先顺序”讲得很清楚。
案情:独生女离世后,老人把遗产留给了“女婿”
被继承人谢某育有一女林某,林某与被告陈某系恋人关系,谢某、林某、陈某三人曾共同居住生活十余年。2021年,林某因病离世,年迈的谢某失去了唯一的至亲。
出于对陈某十余年真心相待的信任,2021年9月,谢某与陈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陈某负责其生养死葬,谢某去世后将名下一套房屋及屋内财产赠与陈某;同年10月,双方又签订并办理公证的《赠与合同》,约定谢某将名下两套房屋赠与陈某,陈某则应为其提供住所、负担生活与医疗开支,并在谢某去世后操办丧葬事宜。
协议签订后,陈某一直照顾谢某的生活起居。2023年2月,谢某去世,陈某依约操办丧葬事宜,并取得相应财产。
原告郑某系谢某的外甥女。谢某身故后,郑某多次与陈某协商遗产继承事项无果,遂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代位继承房产、现金、股票等价值约500万元的遗产。郑某提出,自己曾探望、照顾过谢某,有权代位继承谢某的遗产。
陈某则认为,老人几年前曾摔跤骨折无人问津,独生女林某离世后老人无人寄托,这才立下遗赠协议和赠与协议;自己已经按照约定悉心照料老人至身故。
裁判要旨
武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陈某提交的《遗赠扶养协议》《赠与合同》及公证书、协议订立时的音像视频等证据,能够确认上述协议的订立是出于谢某的真实意愿,合法有效。陈某在谢某生前为其支付医疗费用、聘请护工,在谢某去世后为其办理丧葬事务,实际履行了协议约定的生养死葬义务,因此对谢某的遗产应当按照协议处理。
郑某虽曾在谢某生前与其保持联系并探望谢某,但不能举证证明谢某存在将遗产分配给郑某的有效遗嘱。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均不能对抗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效力。因此,郑某请求由其继承谢某遗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法条解析
遗产处理的优先顺序是:遗赠扶养协议优先,其次是遗嘱继承或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这样安排的理由是,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合同——扶养人付出了生养死葬的实际劳动,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法律给予它最高效力;而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取得遗产是无偿的。
代位继承只在法定继承的框架内发挥作用。本案郑某主张代位继承,前提是谢某的遗产进入法定继承程序;一旦存在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遗产已按协议处理完毕,代位继承就无从谈起。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常来探望”不能对抗“实际扶养”。
判断标准:哪些情况适用,哪些情况不适用
适用(按遗赠扶养协议取得遗产)的情形:
- 协议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有书面协议、公证文书、协议订立时的音像视频等证据支撑;
- 扶养人实际履行了生养死葬义务,有医疗费支付凭证、护工聘用记录、丧葬事务支出等佐证;
- 扶养人可以是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不要求有血缘或亲属关系;
- 同时存在遗嘱的,与协议抵触的遗嘱部分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不适用(遗产仍按法定继承处理)的情形:
- 只有口头承诺,没有书面协议,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存在遗赠扶养合意;
- 扶养人未实际履行扶养义务,或在扶养过程中有虐待、遗弃被继承人等严重行为;
- 协议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
- 被继承人签订协议时缺乏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协议本身不成立或无效。
律师提示
遗赠扶养协议对老年人是很有用的养老工具,签的时候建议把三件事写清楚:一是扶养义务的具体内容,居住、医疗、护理、丧葬分别由谁负担;二是遗赠财产的范围,涉及房产的要写清坐落、面积、权属证号;三是协议解除条件与违约责任。同时最好办理公证,并保留协议订立过程的音像资料——本案陈某能够胜诉,公证书和订约时的音像视频起了关键作用。
对于可能主张继承的一方,核心判断点在于:遗产是否已经由一份有效协议处分完毕。如果是,争遗产几乎没有空间;如果协议不成立或者扶养人未尽义务,才有主张法定继承的可能。先做一个可行性判断,再决定是否起诉,比直接投入诉讼更稳妥。
素材来源: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澎湃新闻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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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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