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名义股东去世后,登记在其名下的代持股权不属于遗产,继承人应当配合实际出资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异地经营、办事不便,找朋友代持股权,是很多中小企业主的常见做法。风险在于:一旦代持人突然离世,登记股权就会被其继承人盯上。近日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把这个问题的处理规则讲完整了——投资人出资50万元、由好友代持51%股权,代持人半年后病逝,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股权归实际出资人所有,三名继承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办理变更登记。
案情时间线
- 2022年4月:长期居住深圳的投资人杜某计划在浏阳注册设立A公司,与好友赵某签订书面《股份代持协议书》,明确约定杜某实际出资50万元,享有A公司51%股权对应的全部投资收益、股东决策权;赵某仅作为名义登记股东,仅可遵照杜某指令行使股东权利,不享有股权实质权益。协议原件交由A公司归档留存。
- 2022年4月13日:A公司完成工商注册,注册资本50万元,工商公示登记股东为赵某(持股51%)、郑某(持股49%)。
- 公司设立后:重大经营决策、业务调整、财务事项均由杜某审核确认,日常运营管理由杜某主导。另一登记股东郑某及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均知晓杜某才是真实出资人,全程未提出异议。
- 2022年11月3日:名义股东赵某因病去世,法定继承人为配偶任某、儿子赵某1、母亲孙某。
- 之后:杜某多次与三名继承人沟通要求配合过户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51%股权归其所有,并判令三名继承人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 庭审中:赵某配偶任某、儿子赵某1对代持事实全部认可;A公司及持股49%的股东郑某出具书面材料证实杜某系实际出资人并同意配合变更;赵某母亲孙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裁判要旨
法院围绕两个焦点展开。第一个焦点是代持协议的效力: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自愿签订股权代持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本案《股份代持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协议交由企业留存备案,代持法律关系真实有效。杜某足额完成出资、全程主导企业经营、行使全部股东权利,依法享有51%股权的完整投资权益;工商登记仅为对外公示效力,不能对抗双方内部的合法代持约定。
第二个焦点是继承人的配合义务:公司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只适用于股权无代持、登记股东就是实际出资人的情形,无法否定案涉股权实际归属杜某的事实,该股权不属于赵某可继承的遗产。三名被告作为赵某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需要承接代持协议项下配合实际出资人过户股权的义务。除孙某缺席外,其余继承人均认可代持事实,企业及另一股东郑某均同意杜某办理工商显名,完全满足隐名股东变更登记的法定条件。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解析
公司法第九十条解决的是“股东资格能不能继承”,前提是死者本人就是真实股东。一旦存在代持,登记股东只是名义持有人,股权的实质权益另有其人,那么这笔股权从一开始就不在死者的遗产范围内,继承自然无从谈起。这正是本案把第九十条“排除适用”的原因。
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是隐名股东显名的关键:实际出资人要办工商变更登记,必须取得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本案中另一股东郑某(持股49%)出具书面材料同意,加上公司本身也配合,条件就满足了。如果其他股东不配合或者主张优先购买权,显名之路会困难得多。
判断标准:代持关系能不能被法院认下来
法院通常会支持确权的情形
- 有书面代持协议,明确约定出资主体、收益归属、代持权限和过户义务;
- 有实际出资的完整凭证,转账记录能与出资金额、时间对应;
- 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证据:股东会审批记录、决策审批、分红流水;
- 公司及其他股东书面认可代持事实,同意办理显名登记;
- 代持协议已由公司归档留存,形成第三方佐证。
法院难以支持确权的情形
- 只有口头约定代持,没有任何书面文件;
- 出资款来源说不清,转账备注也不是“投资款”“出资款”;
- 从未参与公司经营,也没有分红记录;
- 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显名,或者明确主张优先购买权;
- 代持目的本身违法,比如为规避任职限制、规避外资准入限制而代持。
律师提示
第一,代持一定要签书面协议,不要口头约定。协议里除了出资和收益,务必写明代持权限、过户义务,以及代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处理条款——本案如果事先约定了继承人的无条件配合义务,杜某就不必打这场官司。
第二,出资凭证和经营证据要成链。转账凭证、股东会审批记录、分红流水、公司备案文件,缺一样都会增加举证难度。本案能赢,很大程度上是因为A公司和郑某都出了书面证明。
第三,显名要趁早。代持状态拖得越久,变数越多;一旦代持人去世、离婚或者负债,登记股权随时可能被查封或被继承。
第四,让其他股东在设立阶段就签字确认知晓代持事宜,提前消除显名障碍。这一条成本最低,效果最好。
素材来源: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结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2026年10月18日公开发布)。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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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怎么退出?
常见路径有股权转让、公司回购、减资退出和司法解散等。优先看公司章程约定,再依据公司法规定行使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等权利,注意优先购买权和程序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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