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工伤职工的法定待遇,不以是否提供劳动为前提;提前返岗领取的劳动报酬,不能抵销整个法定停工留薪期工资。」
一句话看清这事
不少工伤职工因岗位缺人选择提前返岗,事后却被单位一句话堵回来:“你已经回来上班领工资了,停工留薪期待遇不用再给。”这种“二选一”的说法,法律上站不住脚。
案情经过
2020年7月,赵某入职某公司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6月,赵某在工作时左手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内,公司向其发放了7月、8月工资共4362元;9月赵某提前返岗,公司发放9月工资5899元,并主张赵某已返岗领薪,不应再享受剩余停工留薪期待遇,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2025年4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赵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099.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4168.5元。公司不服,认为已支付过7月、8月停工留薪期工资,9月赵某已返岗无需继续支付,且不认可计算标准,遂诉至社旗县法院。
法院确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099.8元一项双方未提起诉讼,予以确认。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依据《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及分类目录,赵某享有3个月停工留薪期,即2024年6月20日至9月19日;其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为12107.25元,3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为36321.75元。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待遇,不以是否提供劳动为前提。赵某在停工留薪期内提前返岗,无论出于自愿还是用人单位需要,均是其付出额外劳动的表现,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支付整个法定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的义务。要求劳动者在“获得返岗劳动报酬”与“放弃剩余停工留薪期待遇”之间二选一,对劳动者显失公平。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法条解析
这条规定给工伤职工的是一段“带薪疗伤”的保障期。停工留薪期工资是法定待遇,返岗后领取的是劳动对价,两者性质不同、互不算账。只要处于法定停工留薪期内、且职工未明确书面放弃,单位就必须足额支付,提前返岗多发的工资不能“冲抵”法定待遇。
哪些情况适用 / 哪些情况不适用
- 适用(单位应补差):已认定工伤且处于法定停工留薪期内;单位仅以职工返岗领薪、自愿上班为由拒付剩余待遇;职工未明确书面放弃停工留薪期工资。
- 不适用(不再享原待遇):超过法定停工留薪期且无延长确认,职工继续上班的工资按正常劳动报酬计;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改享伤残待遇、停发原待遇;职工书面明确放弃剩余停工留薪期待遇(建议先评估再签字)。
律师提示
律师提示:工伤职工依法享有停工留薪期待遇,这是法律给的“带薪疗伤”保障。劳动者维权路径上,关键是固定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与工资流水,必要时通过仲裁主张。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值不值得打,可先就待遇项目做一次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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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十年)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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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解除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不能证明或属于违法解除的,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主张赔偿金。
劳动仲裁流程怎么走?
一般步骤:准备仲裁申请书与证据→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受理后开庭审理→作出裁决。仲裁不收费,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
没签劳动合同怎么证明劳动关系?
可用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同事证言等证明。用人单位未签书面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应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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