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销售人员以公司名义、加盖公司业务专用章收取购车款,即便款项转入其个人账户,也属职务行为,公司不能免责、应当退款。」
一句话看清这事
买车是大额消费,最怕钱交了、车没影。如果销售让你把钱转进他个人卡,还盖了公司章,事后公司说“没收到钱”拒不退款——这种情况下,法律责任落在谁头上?
案情经过
2025年初,王某等多名消费者在某汽车销售公司经营的4S店购车。签订《汽车定购合同》后,王某等人按照销售总监张某的要求,将首付款转入其个人账户。因销售人员出具了加盖公司业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多位购车人并未对付款方式产生怀疑。但经过长时间等待,王某等人始终未收到任何提车通知。
2026年,张某和另一名销售人员孙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二人利用销售岗位便利,长期以个人账户收取客户购车款,采取“收新还旧”的方式填补资金缺口,最终因无力偿还案发。车没提到,购车款也不知所踪,王某等数十名购车人将该汽车销售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首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该公司的销售总监,对外销售车辆系其本职工作,其在《汽车定购合同》上加盖公司业务专用章系履行职务行为。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最终判决合同解除,汽车销售公司返还王某等人首付款。判决后,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销售总监以公司名义销售车辆、在合同上加盖公司业务专用章,属于职权范围内的职务行为,对汽车销售公司发生效力。公司以“款项未进公司账户”抗辩不能成立;员工构成犯罪、侵占款项,不影响单位对外向善意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故判令公司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条解析
这条规定是“职务代理”:员工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名义办的事,后果由公司扛。本案中,销售总监卖车、盖章收款,显然是职权行为,消费者有充分理由相信这是与公司交易。至于公司与销售员内部的“钱去哪了”,那是公司内部追责的问题,不能拿来对抗外面的买家。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签合同将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单位仍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哪些情况适用 / 哪些情况不适用
- 适用(公司应担责):销售人员以公司名义、在合同或收据上加盖公司印章收款;消费者有合理理由相信系公司交易(店内、工牌、盖章等表征);交易落于公司名下、公司曾受领履行。
- 不适用(难向公司追责):消费者明知款项应入对公账户仍私下转账给个人,且毫无公司印章或授权表征;交易纯属个人私下买卖、与公司无关;消费者与销售人员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
律师提示
南京律师提示:大额消费务必核对收款账户是否为企业对公账户,要求合同盖章、保留收据与沟通记录;一旦遇到“员工收款、公司甩锅”,及时固定职务行为证据,依法主张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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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十年)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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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给付方违约时无权要求返还,收受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订金一般视为预付款,合同未履行时通常可以退还。具体要看合同约定和履约情况。
合同违约金一般多少?
违约金由双方约定,但过分高于损失的(通常指超过损失30%),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司法实践中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综合判断。
被骗签了合同怎么办?
如能证明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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