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完离职手续,不等于劳动关系立刻终结。离职审批完成当天的二十四时之前,员工在回家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照样认定为工伤。
案情回顾
小王(化名)在公司办理完离职手续后,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对方负事故全部责任,小王无责。公司却主张:离职手续已经办完,双方劳动关系即时解除,这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应认定为工伤,遂将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告上法庭。
法院查明,小王的离职审批于当日十八时四十七分完成。他前往公司的目的,是办理离职这一结束劳动关系的正当环节,办完后返回住所,应当视作下班途中。
裁判要旨
本案的两个核心认定:其一,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小王虽已办完交接,但离职审批在当日才完成,事故发生时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其二,“上下班”不仅包括日常出勤,也包括为办理离职、归还公司物品而前往公司、完成后返回住所的合理过程。公司以“已办离职”为由主张即时解除,缺乏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法条原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条解析
认定工伤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本案的难点在第一个和第二个要件——法院通过明确“终止时点为当日二十四时”和“下班途中的合理延伸”,把离职交接当日回家这一容易被用人单位钻空子的情形,重新纳入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情况不适用
适用:离职当天(含审批完成当日二十四时之前),在往返公司的合理路线上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能以“已提交离职申请”“已办完交接”为由规避工伤保险责任。
不适用:离职手续办结且已超过当日二十四时之后发生的事故;本人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与办理离职无关的纯个人事务行程。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形成的特殊用工关系,是否认定工伤需结合当地规定另行判断。
律师提示
劳动者遇到类似情况,第一时间报警由交管部门出具责任认定,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关键证据;同时要留存离职审批时间、考勤、聊天记录等,证明事故发生时劳动关系仍存续。用人单位则应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切勿为省小钱自担大风险。如果您对自身属于哪种情况、劳动者维权路径怎么走拿不准,南京律师可以帮您先做一个可行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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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十年)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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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流程怎么走?
一般步骤:准备仲裁申请书与证据→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受理后开庭审理→作出裁决。仲裁不收费,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
没签劳动合同怎么证明劳动关系?
可用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同事证言等证明。用人单位未签书面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应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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