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怀孕、哺乳,从来不是自动免进监狱的“护身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该承担的刑事责任,不会因为一张伪造的孕检报告就消失。
案情回顾
潘某(化名)在四年时间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先后骗取十九名被害人共计一百一十六万余元。钱到手后,她并没有收手,而是在案件审理期间动起了“歪脑筋”:伪造公司印章、制作虚假诊疗材料,企图以“怀孕”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逃避刑罚执行。
法院查明,潘某早已引产却隐瞒事实,其所谓的“怀孕”材料是凭空捏造。平谷法院审理认为,潘某犯罪持续时间长、受害人数多、涉及金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大,且审判期间伪造证据、蓄意逃避刑罚,主观恶性加深,并非真诚悔罪,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裁判要旨
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构成诈骗罪;其为逃避刑罚又伪造公司印章、制作虚假诊疗材料,另行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两罪依法数罪并罚: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六千元,诈骗所得继续追缴、退赔各被害人。判决已生效。
本案的关键裁判逻辑在于:法律对怀孕、哺乳妇女的人道善意,以“真实”为前提。用伪造证据虚构法定条件骗取监外执行,既不成立该从宽情节,又单独构成新的犯罪,反而加重了后果。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此外,刑事诉讼法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规定的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而非“应当”——意味着即便真实怀孕,也要经法定程序审查、由司法机关决定,不是自动生效。
法条解析
诈骗罪的核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本案金额一百一十六万余元,已达“数额特别巨大”,对应十年以上量刑档。伪造公司印章罪则惩罚擅自刻制、使用假章的行为,两行为独立成罪,合并执行。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情况不适用
适用(会被从严惩处):以虚构身份、虚假承诺骗取财物;为逃避抓捕或刑罚,伪造病历、印章、孕检等材料;长期、多次、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
不适用(请注意边界):确有真实怀孕、哺乳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监外执行,但须经审查,并非自动免押;凡是声称“交钱就能拿证”“内部渠道办成”的,基本都是诈骗陷阱,求职者务必通过官方渠道核实。
律师提示
对普通人和求职者来说,防范此类诈骗的第一道防线,是认准官方办事渠道,不向陌生账户转账。一旦发现被骗,要妥善留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时报警。若您或家人面临类似刑事指控,拿不准值不值得打、要不要请南京律师介入,建议先做一个可行性判断,再决定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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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十年)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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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14天,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长37天。此期间可申请取保候审,是否批准由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什么情况会判缓刑?
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个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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