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借款人去世后,家属一句“我们放弃继承”,生前欠下的债是不是就一笔勾销了?近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三名继承人虽书面声明放弃继承,却仍是遗产的实际管理人,须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剩余借款本金145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案情:375万借款未还清,借款人离世
刘军生前为筹措经营周转资金,于2018年至2022年间多次向李华借款,前后共出具13张借条,累计金额375万元。13笔借款中,除一笔30万元未约定利息外,其余均约定月利率2%。截至2022年10月,刘军累计归还294.8万元,但双方对还款先冲抵本金还是利息存在争议,剩余本息一直未结清。2023年12月,刘军去世。
因剩余欠款无人清偿,债权人李华将刘军的三名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妻子张芳、女儿刘小花、儿子刘小军诉至法院,要求三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剩余借款本息。
庭审中,三人当庭提交书面声明,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刘军的遗产,主张债务系刘军个人所借,既然不继承财产,自然没有义务替他还债。本案由此形成两大争议焦点:一是剩余借款本息如何核算;二是继承人放弃继承后,是否就无需对被继承人债务承担任何责任。
裁判:三级审理层层核算,本息从269万核减为145万
一审法院未采纳“放弃继承即无需偿债”的抗辩,判决三人在继承刘军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本金269万余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双方因本息核算方式产生重大分歧,当事人申请再审。阜南县法院再审重新核定本息,将尚欠本金调整为145万余元。
儿子刘小军仍不服,上诉至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心理由依然是:我们已经放弃继承了,凭什么还要管这笔债务?
阜阳中院终审认为,再审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最关键的一点是:三名继承人虽然作出了放弃继承的书面声明,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已依照法律规定将遗产管理权移交给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等法定遗产管理主体。因此,三人实际上仍是案涉遗产的实际控制人和管理人,仅靠一纸放弃继承声明,不能免除其法定的遗产管理与债务清偿义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人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145万余元本金及相应利息。
解析:放弃继承≠甩掉遗产管理职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放弃继承”不是嘴上说说就能生效挡债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负有清理遗产、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的职责。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划清了边界:继承人声明放弃继承后,必须依法完成遗产管理权的移交,把遗产交给民政部门或村委会等法定主体,才能真正“脱身”。如果既不继承又不移交,继续实际控制着房产、存款等遗产,法院就会认定其仍是遗产的实际管理人,仍负有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的义务。这既不是让家属“父债子偿”——清偿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不用自掏腰包;也不是让债权人“人死债消”——遗产先得用于偿债。
律师提示
第一,对债权人而言,借款人去世不等于债权落空,可以起诉全部法定继承人,要求在遗产范围内清偿;同时注意借款本息核算规则,还款未明确约定冲抵顺序的,通常先抵利息再抵本金,约定利率超过法律保护上限的部分不受支持。第二,对继承人而言,真想放弃继承的,不能只在法庭上交一份声明,还要依法将遗产管理权移交民政部门或村委会,否则仍要承担管理遗产范围内的清偿责任。第三,遗产实际价值是清偿的上限,债权人不能要求继承人以个人财产补足差额,继承人也不必“谈债色变”。第四,大额借贷务必签订书面借条、明确利率和还款冲抵顺序、保留转账凭证,出借人还应关注借款人的财产状况和担保安排,避免“人走债悬”。
来源:阜阳日报、腾讯新闻“朝闻法治”(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第10年)
擅长领域: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与股东纠纷、婚姻家事、强制执行、再审与民事检察监督、破产清算
咨询电话:159-9649-7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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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固定证据(借条、转账记录、催款记录),再发函催告;催告无效应及时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注意三年诉讼时效,催款记录可起到中断时效的作用。
没有借条能起诉吗?
可以。转账记录、微信或短信催款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的,法院也可能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担保人要还钱吗?
要看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还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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