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4年多时间里向一名女性转账330多笔、共计135万余元,其中不少是“520”“1314”这类特殊金额。妻子发现后将丈夫和该女子一并告上法庭。近日,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女子返还109万余元。
案情:冬泳结识,4年转账330余笔135万
关某与胡某于1985年结婚。关某与周某因一起参加冬泳健身活动相识。自2021年11月至2026年1月期间,关某向周某转款330余笔,累计金额135万多元,不少转账数字显示为“520”“5200”“1314”“13140”等。
胡某于2026年1月发现后,认为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将大额财产赠与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周某,损害自身财产权益、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遂起诉要求周某返还不当得利及相应利息。
关某与周某均否认存在不正当关系,辩称转款并非无偿赠与,而是关某雇佣周某提供急救陪护服务及返还代购代付费用的正常经济往来。周某还拿出一份两人于2026年2月2日——即胡某起诉前夕——补签的《急救陪护服务协议》,约定关某按“红十字会二级师资行业标准(半天400元)”向周某支付服务费,且“该费用为劳务报酬,自愿支付,无还款约定,无需返还”。周某另主张其为关某代购代捐代付费用合计约15万元,“520”“1314”等特殊数字只是两人之间开玩笑。
裁判:特殊金额不必然证明不正当关系,但大额赠与仍无效
乐清法院审理后,对三个关键问题逐一作了认定:
其一,不正当关系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胡某提交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及录音,不能确定关某与周某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关某本人也不认可。在特殊日期转账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并不能直接证明两人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因此对胡某关于两人存在不正当关系的主张,法院不予认定。
其二,婚内大额赠与超过500元的部分无效。关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向周某大额转账,且部分转账具有特殊含义,该赠与行为非因夫妻日常生活需要,事后也未取得妻子追认,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侵害了妻子对共有财产的所有权。法院据此认定,关某赠与周某款项超过500元的赠与行为无效,相应款项应当返还。
其三,事后补签的服务协议不被采信,陪护费酌情认定。周某提供的急救陪护服务协议系事后补签,约定的“服务费优先通过付款码当场结清”等支付方式与实际情况不符,无法真实反映双方关系。但结合聊天记录等证据,法院确认周某确实提供了一定陪护服务。因周某未能举证陪护的时间、频次,法院参照当年度浙江省居民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酌情按70%的比例计算陪护服务费。
综合上述认定,乐清法院一审判决周某返还胡某109万余元,驳回胡某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第一,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大额赠与他人,不因“抓不到不正当关系实锤”就合法化。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未经配偶同意或追认的大额赠与,侵害配偶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法院可认定无效并判令返还。第二,“520”“1314”等特殊金额是重要线索,但单独不足以认定不正当关系;主张赠与无效并不以证明不正当关系为前提,两条诉讼路径不要混淆。第三,事后补签的“服务协议”“借条”,只要付款方式、履行事实与协议约定对不上,法院不会采信——协议的签订时点和真实性本身就会成为审查对象。第四,确实存在劳务、垫付等真实往来的,应保留服务记录、票据等证据;举证不能的,法院只能参照行业标准酌情认定,本案按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70%酌定即是如此。第五,配偶一方发现异常转账后,应及时固定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再起诉,避免对方补签文件“洗白”款项性质。
来源:现代快报、平安吉林(乐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姓)。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第10年)
擅长领域: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与股东纠纷、婚姻家事、强制执行、再审与民事检察监督、破产清算
咨询电话:159-9649-7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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