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业主欠费多年,物业公司把催缴通知单贴在门上,就算有效催告了吗?上海二中院审理的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给出否定答案:房屋长期空置无人居住,仅在门上张贴催缴通知,不能证明催缴的意思表示有效到达业主,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超过三年时效的物业费,业主可以合法地不交。
案情:空置6年欠费,物业撤场后起诉追讨
高某是上海某小区业主。2018年1月,该小区业主大会与A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A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高某的房屋在2018年至2023年期间持续处于无人居住的空置状态,高某也一直未缴纳这六年间的物业费。
A公司称,其自2022年1月起不定期在高某房屋大门张贴《物业服务费催缴通知单》。2023年12月31日之后,A公司从小区撤场,不再提供物业服务。2025年2月,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高某支付2018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的全部物业费。
裁判:贴空置房的催缴单,不中断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明确了两个关键规则:
第一,每期物业费是独立债务,时效分别起算。物业服务合同中每一期债务均系独立债务,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的每期物业费缴纳时间,分别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物业费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并非从最后一期欠费或撤场之日起统一计算。
第二,向空置房张贴催缴通知,不发生有效送达的效力。A公司张贴催缴函的场所是高某长期空置、未实际居住的房屋,无法证明催缴的意思表示有效到达业主,不产生《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效力。A公司又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其他中断时效的事由,故高某的诉讼时效抗辩成立。
据此,法院对A公司主张的2018年至2021年期间物业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上述期间距离起诉之日均已超过法定三年诉讼时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第一项要求履行请求“到达”义务人,贴在一间常年无人的房门上,显然难以满足这一要求。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同时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业主逾期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律师提示
对物业公司而言,本案是一记规范催缴的警钟:上门送达非本人签收的,应留存签收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业主拒签的及时录音录像;邮寄催缴单要保留快递单和签收记录;电子送达需业主确认接收方式并留回执。催缴留痕做不到位,债权就可能在三年时效中一笔笔“过期”。对业主而言,诉讼时效抗辩是合法权利,但要注意:时效只保护“沉睡的债权”不被无限追讨,近三年内、且经有效催缴的物业费仍需支付;长期空置房屋,建议主动向物业书面报备空置状态并保留沟通记录,避免后续举证困难。
来源:上海二中院案例(“法家说法”栏目发布)。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第10年)
擅长领域: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与股东纠纷、婚姻家事、强制执行、再审与民事检察监督、破产清算
咨询电话:159-9649-7776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房产纠纷标的大、法律关系复杂,往往涉及买卖合同、赠与、继承、婚姻财产分割等多重因素。丁传明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二手房买卖违约、逾期交房、房屋质量、租赁押金、房产分割案件,注重用证据固…
进入「房产纠纷」专题 →房东不退押金怎么办?
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居委会或住建部门投诉调解,或凭租赁合同和付款记录向法院起诉。注意保留押金收据、交接清单和房屋现状照片。
逾期交房怎么赔偿?
有约定从约定;约定过低或过高的,可按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或实际损失请求调整。经催告后合理期限仍不交付且达到解除条件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物业费不交会怎样?
物业公司可催告并起诉追缴;长期拖欠可能影响个人征信记录。但服务质量严重不符约定标准的,业主可要求减免或通过业委会主张权利,不宜简单拒交。
文章版权归“明律网”www.soslaws.com所有。发布者:丁律师,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soslaws.com/p/14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