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20条线路任选3条,酒店餐车门票全包,两年有效随时出发。”每逢假期出游旺季,这类低价旅游卡格外诱人。但买了旅游卡,就等于跟旅游公司签了旅游合同吗?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近日通报的一起典型案件,揭开了“畅游卡”背后的法律误区。
案情:买卡出游意外受伤,起诉售卡方索赔20万
王某花费1976元,向某趣公司购买了两张实名制的“畅游卡”,可在20条热门线路中任选3条出行,宣称包含酒店住宿、餐费、行程车费、景点首道门票及保险,激活后两年内有效。购卡全程通过微信沟通,双方敲定出行人为王某、李某夫妇,王某又向工作人员转账500元并确认了线路。工作人员提醒:抵达目的地后需与当地旅行社签订正式旅游合同,并补缴团费尾款460元。
按照约定日期,王某夫妇前往新疆出游,与当地旅游公司签订旅游合同、补齐团费,并按要求购买了意外保险。不料旅游途中,二人意外受伤,事后获得了保险公司的相应理赔。
此后,王某夫妇以某趣公司未按规定协助办理旅游意外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保险金额损失等合计20.1万余元,并退还购卡费用1976元。
裁判:预付卡买卖关系,售卡方无投保义务
天河区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夫妇购买的“畅游卡”属于旅游预付卡,其作用是协助消费者在旅游目的地签订旅游合同时抵扣团费、获得优惠。因此,双方成立的是预付卡买卖合同关系,而非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某趣公司不存在协助投保的法定义务。
王某虽主张曾转账500元用于购买旅游意外险,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据佐证;况且二人已在旅游当地购买意外险并获得了理赔。在售卡公司既无法定义务也无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二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
鉴于某趣公司同意退还购卡费用1976元及其他费用500元,法院依法予以准许。最终判决:某趣公司向王某、李某退还2476元,驳回二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三个误区别踩
天河法院经办法官林灶棋指出,市面上热门的旅游畅游预付卡,大多以多线路、全包服务、门票优惠、超长有效期为卖点,极易误导消费者以为购卡就等于签订旅游服务合同、享受全套出行保障。事实上:
第一,多数售卡主体只是销售渠道。它们只负责售卖预付卡、协助对接当地旅行社,并不直接提供旅游接待服务,不具备旅行社的职责。消费者购买预付卡时,旅游者、出行时间、目的地、行程均未最终确定,故大多数旅游预付卡并不包含保险。
第二,卡面标注“保险”不等于有保障。即便旅游卡上标注了“保险”字样,保险人、险种、保险权益、免责事由往往并不明确;还有的只提供旅行社责任险,仅赔付旅行社经营过错造成的损失,不覆盖游客个人意外伤害风险,无法替代个人旅游意外险。
第三,交易凭证务必留痕。购卡前应核实售卡方是否具备旅行社资质、是否直接提供旅游服务、预付卡是否包含个人旅游意外保险;转账时备注款项用途,保留书面确认凭证,切勿仅凭口头承诺或微信模糊表述交易。出行前还应留意旅游合同、景区门票、游览项目中是否包含人身意外保险,必要时自行购买足额保险,并确认生效时间与保障范围。
律师提示
假期出行,低价旅游卡、储值卡的纠纷进入高发期。对消费者而言,分清“卖卡的”和“带团的”是两个主体,是维权的第一步——合同关系找对人,诉求才有法律依据;对伤情、损失的索赔,应当指向实际提供旅游服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对售卡商家而言,宣传页面上的“全包”“含保险”等表述如果名不副实,可能构成虚假宣传,面临的就不只是退卡费的问题了。
来源:广州日报(记者章程,通讯员天河法宣),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通报。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第10年)
擅长领域: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与股东纠纷、婚姻家事、强制执行、再审与民事检察监督、破产清算
咨询电话:159-9649-7776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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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给付方违约时无权要求返还,收受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订金一般视为预付款,合同未履行时通常可以退还。具体要看合同约定和履约情况。
合同违约金一般多少?
违约金由双方约定,但过分高于损失的(通常指超过损失30%),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司法实践中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综合判断。
被骗签了合同怎么办?
如能证明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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