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送单途中发病离世,公司称“他不是我员工”?法院:判赔24.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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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专注 合同 / 房产 / 公司 / 债权债务 / 医疗 / 刑事 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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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一名34岁外卖骑手送单途中突发疾病离世,代理商拿出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的“承揽协议”否认劳动关系。法院穿透协议认定实际用工主体,终审判令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医疗费损失等共计243735.73元。

外卖骑手送单途中发病离世,公司称“他不是我员工”?法院:判赔24.3万余元

导语:一份写着“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雇佣关系”的承揽协议,签的却不是实际用工的那家公司——这样的协议能挡住劳动关系的认定吗?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终审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不能。34岁外卖骑手杨某丁送单途中突发疾病离世后,法院判令实际用工的代理商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共计243735.73元。

案情:送单途中病倒,一周后离世

2025年5月14日晚,江苏常州,外卖骑手杨某丁在配送途中突感身体不适,强撑到医院就诊,次日凌晨住院,5月22日不幸离世。他1991年出生,家里有妻子、父母,还有一个11岁的女儿和一个8岁的儿子,是全家唯一的经济支柱。

家属将某甲公司(外卖平台在常州地区的代理商,杨某丁在其站点跑单)和某乙公司(平台运营主体)告上法庭。某甲公司的态度很明确:“他不是我员工。”

某甲公司手里有一份证据:2024年11月26日,杨某丁与案外人某丙公司签订的《业务承揽协议》,其中写明“您与我司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雇佣关系”。公司还主张,骑手可自主决定上线、接单,收入按单量结算,工具自备,双方是承揽关系;并且骑手已被纳入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适用职业伤害保障的就不属于劳动关系项下的劳动者。

裁判:穿透承揽协议,锁定实际用工主体

法院查明的实际用工情况,与某甲公司的说法完全不同:杨某丁通过平台APP注册为专职骑手,入职须经站点授权并上传健康证明;运力线显示为“团队”,代理商是某甲公司;配送任务由系统按站点片区派发,某甲公司对出勤和配送质量进行考核奖惩;薪资主体显示为“杭州延凯—某甲站”,4月实发7841.4元、5月实发4589.1元;事发当天,某甲公司还为他投保了骑手雇主责任险。而那家签协议的某丙公司,从未参与具体配送业务,也从未向杨某丁支付过协议约定的任何款项。

一审法院从三个维度认定杨某丁与某甲公司成立劳动关系:主体适格——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人格从属性——骑手归属站点管理,任务由系统按片区派发,公司考核奖惩,骑手对工作时间、工作量、是否接单并无实质自主决定权;经济从属性——报酬虽经多层流转,但实质来源于某甲公司的配送业务收益,由其核算后按月支付,这是用人单位履行用工管理职责的典型表现,而非平等主体之间“自负盈亏”的承揽关系。至于平台运营方某乙公司,因不直接招募、管理、考核骑手,法院未认定劳动关系。

对那份承揽协议,法院的表述十分直接:协议签约主体是杨某丁与某丙公司,某丙公司没有实际用工管理、没有发放薪酬,不能对抗杨某丁与某甲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某甲公司与某丙公司之间的外包安排,本质上系某甲公司为规避用工义务之手段。

二审中,家属提交了《不予确认职业伤害结论书》。二审法院进一步明确:该结论书仅系对职业伤害能否成立的认定,对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不具有认定或否定的法律效果。公司以“骑手可自主接单”“已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否定劳动关系,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24.3万元赔的是什么

法院判决某甲公司支付三项费用: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430.5元——杨某丁工作近半年,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医疗费损失230572.54元——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导致其生病后无法享受医保报销,经医保中心核算符合报销条件的金额;病假工资732.69元——5月14日入院至5月22日离世共8天。三项合计243735.73元。

某甲公司上诉时提出,杨某丁的病是自身原因、与工作无因果关系。二审法院回应:本案诉请并非主张工伤赔偿,疾病成因不影响未参保所致医保待遇损失的责任认定。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提示

第一,签没签“承揽协议”“合作协议”不重要,重要的是谁在实际管理、考核、发薪。判断劳动关系看人格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协议名称和条款不能对抗实际用工事实。第二,让骑手与毫不知情的第三方公司签协议,是实践中常见的规避手段,法院对此类“协议外包”普遍持穿透审查态度。第三,未缴社保的代价远不止补缴——劳动者一旦发生疾病、工伤,本可由医保、工伤基金支付的费用将全部转由用人单位承担,本案23万余元的医疗费损失就是沉重教训。第四,骑手及家属应注意留存工资流水、排班记录、奖惩通知、工牌工装等证据,发生争议时这些都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

来源:都市现场、腾讯新闻,案例载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26)苏04民终4054号。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第10年)
擅长领域: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与股东纠纷、婚姻家事、强制执行、再审与民事检察监督、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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