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夫妻吵架,一方回娘家暂住一晚,第二天就发现自己被“扫地出门”——物品被寄走、门锁被换、想见孩子被层层设限。孩子成了婚姻战争中的“筹码”,法律管不管?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明确:这不仅管,而且管得很及时——法院认定丈夫的行为构成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判决分居期间女儿暂由母亲直接抚养。
案情:回娘家一晚,从此进不了家门
黄莉与石磊(均为化名)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后女儿出生,二人携手照料,男方母亲协助照看。随着生活琐事消磨,夫妻矛盾愈演愈烈。某日双方在车内爆发肢体冲突并报警,经民警调解建议分开冷静,黄莉当晚随父亲返回娘家暂住。
次日,石磊便将黄莉所有私人物品打包寄送至其娘家,同时擅自修改了婚房门禁密码。黄莉多次索要新密码均被拒绝,彻底无法进入共同居所看望女儿。分居后,女儿长期跟随父亲和奶奶生活。经妇联、居委会多次调解,黄莉每周仅能见到孩子一两次,且每一次看望都被层层设限:见面地点被限定在小区楼下或社区、妇联办公室,仅一次获准进入家中;单次看望大多不足1小时;石磊及其父母全程在场陪同、持续拍照录像,不允许母女单独相处;黄莉提出带孩子外出游玩、接回住处过夜,全部被拒绝。双方多次因看望问题报警争执。黄莉最终诉至苏州工业园区法院,请求判令分居期间女儿暂由自己直接抚养,并保障正常的看望与共同生活权利。
裁判:没搬走孩子也算“抢夺、藏匿”
庭审中,石磊辩称女儿长期由奶奶照料、早已断奶,女方存在照料疏漏、情绪不稳定等问题,维持现状更有利于孩子成长。法院审理后给出明确回答:认定抢夺子女不以转移子女居住地址为必要条件,可参考“是否使子女脱离一方直接监护”综合认定。石磊在黄莉未明确表示分居的情况下,擅自更换门禁密码拒不告知,并拒绝黄莉接走女儿,虽未主动改变女儿住所,但已使女儿脱离母亲的直接监护;此后又单方面严控看望时间、地点,禁止母女单独相处,人为割裂母亲与低龄女儿的日常陪伴,已属于司法认定的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侵权行为。即便男方声称“可以看望”,碎片化、受监控的短暂见面,根本无法实现完整的亲子陪伴。法院最终判决:婚姻关系存续分居期间,女儿暂由女方黄莉直接抚养。
解析:“抢孩子”在法律上的三重代价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则用三个条文织密了规制网络:其一,快速制止——另一方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参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其二,婚内暂判——尚未离婚的,可在监护权纠纷中请求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本案正是这一路径;其三,离婚扣分——离婚诉讼确定抚养权时,抢夺、藏匿行为将作为不利因素,在另一方不存在严重侵害子女权益情形时,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换言之,“抢到孩子就等于抢到抚养权”的民间算法,在法律上恰恰是反向计分。
律师提示
对被阻隔看望的一方:第一时间保留证据——报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妇联和居委会调解记录、物业门禁记录,都是证明“脱离直接监护”的关键;不必等到离婚诉讼,可在婚内直接提起监护权纠纷,请求暂时确定抚养安排,还可同步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对实际控制孩子的一方:以限制对方看望来“保抚养权”是下策中的下策,既可能在离婚诉讼中被反向认定,更可能对孩子造成难以修复的心理伤害;对另一方抚养能力有异议的,应通过变更抚养关系、中止探望等法定途径解决,而不是自行设卡。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案例(黄莉诉石磊监护权纠纷,蚌埠检察等官方账号转载)。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第10年)
擅长领域: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与股东纠纷、婚姻家事、强制执行、再审与民事检察监督、破产清算
咨询电话:159-9649-7776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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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撤回申请;三十日期满后双方应在接下来的三十日内亲自申领离婚证,逾期视为撤回。
抚养权判给谁?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已满八周岁的,应尊重其真实意愿。经济条件只是因素之一。
彩礼能要回吗?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后两种以离婚为条件),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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