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给人工智能“喂”假数据,让竞争对手的AI模型输出错误结果——这种听起来像科幻情节的操作,已经真实出现在市场竞争中,并被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近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办的一起AI数据投毒案,入选市场监管总局全国价监竞争优秀典型案例,成为全国同类案件查办的参考样本。
一、案件背景:全国546个案件参评,山东5起入选居首位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在四川成都举办第三届价监竞争能力提升活动现场评审,总结交流各地在价格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打击传销规范直销领域的执法经验。全国各地共推荐546个案件,经专家评审和多轮选拔,最终评选出10个优秀案例、22个典型案例。
山东共有5起案件入选,其中2起入选优秀案例、3起入选典型案例,数量居全国首位。最引人关注的,是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办的一起AI数据投毒案——该案聚焦人工智能领域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回应了新技术、新业态发展带来的监管新问题,为同类案件查办提供了实践参考。
同批入选的还有:蒙阴县市场监管局查办的某文化传媒公司组织策划传销案(优秀案例);济南某文旅发展集团网络直播带货价格欺诈案、青岛某旅行社价格欺诈案、日照城区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价格串通案(典型案例)。活动还发布了《中国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年度报告(2025)》。
二、什么是AI数据投毒
人工智能模型的能力取决于训练数据的质量。所谓“数据投毒”,是指行为人通过向训练数据集中注入虚假、恶意或被污染的数据,干扰模型的正常训练,导致模型输出错误结果、性能下降,甚至产生特定偏向。
在市场竞争场景中,数据投毒可能表现为:向竞争对手的AI产品批量提交虚假反馈、恶意标注,使其推荐结果失真;利用爬虫或批量账号向对手的数据池注入垃圾信息;或者通过操纵公开数据源,影响依赖该数据训练的行业模型。这类行为隐蔽性强、技术门槛高,传统监管手段难以及时发现。
三、法律解析:数据投毒为何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路径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完善了对利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则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向竞争对手的AI系统投放有毒数据,本质上就是妨碍、破坏他人网络产品正常运行的行为。
(二)即使找不到具体条款,一般条款也能兜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对新型竞争行为,执法和司法机关可以依据一般条款,从是否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是否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作出认定。AI数据投毒显然违背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落入一般条款的规制范围。
(三)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市场监管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罚力度更重。被侵害的经营者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如果行为同时涉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还可能触及刑事责任。
四、律师提示
对AI企业和数据驱动型企业而言,一是要建立训练数据来源的审查与清洗机制,留存数据采购、标注、清洗的全流程记录;二是发现模型输出异常时,及时排查是否遭遇数据污染,并固定日志等电子证据;三是面对新型竞争手段,不要以“技术中立”自居——技术本身无善恶,但用技术破坏对手产品、扰乱市场秩序,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大众网、市场监管总局第三届价监竞争能力提升活动公开报道。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第10年)
擅长领域: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与股东纠纷、婚姻家事、强制执行、再审与民事检察监督、破产清算
咨询电话:159-9649-7776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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