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音员声音被AI“偷走”用于商业推广,上海终审:平台构成声音侵权赔偿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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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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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音演员的声音被AI合成后用于平台拉新推广,索赔30万元。上海一中院终审认定平台构成声音侵权,判赔5万元,明确AI语音侵权以“可识别性”为核心判断标准。

配音员声音被AI“偷走”用于商业推广,上海终审:平台构成声音侵权赔偿5万元

导语:打开导航软件听到的语音包、短视频里的配音、商家的推广音频——AI语音合成技术正深度融入生活。但如果你的声音被AI“偷”走,用于商业牟利,该怎么办?2026年9月2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上海首例人工智能合成语音引发的自然人声音权益保护纠纷案,判决平台运营方构成声音侵权,赔偿配音演员经济损失5万元。这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发布仅二十余天,裁判导向值得关注。

一、案情回顾:配音演员发现推广活动里“自己”的声音

王女士是某APP上实名认证的配音演员,平时在平台上配音、发布作品并获取报酬。2025年1月,她从好友处得知,A公司在其互联网推广拉新活动中疑似使用了她的声音。经核实,王女士认为该活动使用的声音疑似AI合成,遂对相关音频进行公证以固定证据,随后起诉。

王女士主张,自己从未与A公司有任何合作或授权,要求A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A公司辩称,案涉音频确系该公司开发的AI生成,但具体来源和投喂的素材因前员工离职无法确认,公司此前并不知晓王女士的配音演员身份。

为证明侵权事实,王女士申请司法鉴定,对公证音频与本人现场采集的声音进行声学比对。鉴定意见显示:案涉音频与王女士本人音频在28个共振峰声学指标中,有24个偏离度小于10%,其中16个小于5.36%,两者较为相似及高度相似的部分达到90%。一审法院认定A公司构成侵权,判赔5万元。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终审裁判:AI合成声音可识别到特定自然人,即构成侵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未经自然人同意,使用自然人的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该自然人的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等生成能够识别该自然人的合成人声,应当认定侵害自然人声音权益。

法院指出,王女士已举证证明其配音作品发布于公开网络平台,A公司存在获取其声音来源的信息渠道及可能性;鉴定意见显示合成语音与其人声高度相似,足以使普通社会公众进行特定身份关联,具有可识别性。A公司作为掌握原始训练数据的控制方,未能就投喂素材来源合法性、未利用自然人声音特征等事实充分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认为应优先参照权利人同类许可使用费标准确定;难以查实的,结合侵权持续时间、传播范围、过错程度、声音商业化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本案中涉案语音上架时间较短,仅属流程播报提示音效,并非活动核心卖点,故维持一审酌定的5万元赔偿。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解析:三个规则划清AI语音商业化边界

(一)侵权认定看“可识别性”,不看技术来源

不少AI语音产品开发者存在误区:认为AI生成的声音是算法重构,不是复制原始录音,因此不侵权。本案明确:法律保护的不是声音的物理载体,而是声音所承载的人格标识利益。只要AI合成声音能够识别到特定自然人,无论通过何种算法路径生成,未经许可的使用都可能构成侵权。

(二)举证责任向平台倾斜

AI模型的训练数据、算法日志均由平台单方掌握,要求权利人证明“平台用了我的声音训练”几乎不可能。本案确立的规则是:权利人只需证明声音具有被获取的合理渠道、合成语音与其高度相似,即完成初步举证;此后由平台证明训练数据来源合法。这防止了平台以“技术黑箱”“员工离职无法确认”为由逃避责任。

(三)技术中立不免除审查义务

经营主体将AI合成语音投入商业场景前,负有对声音素材来源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义务,不能以“不知晓权利人身份”或“系AI自动生成”为由免责。

四、律师提示

对配音演员、主播等声音从业者:注意留存作品发布记录、授权合同、许可费标准等证据,这些是日后维权和确定赔偿的关键;发现声音被冒用后,第一时间公证固定证据,再进行声学鉴定比对。

对使用AI语音的企业:采购AI语音服务时,应要求供应商承诺训练数据来源合法并写入合同;对可能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合成语音,务必取得授权后再商用。依据民法典第一百零二十三条,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对普通公众:日常聊天语音、短视频作品同样可能成为声音克隆的素材来源。民法典明确声音属于人格权益,擅自合成商用同样可能构成侵权,遇到此类情形可依法主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第10年)
擅长领域: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与股东纠纷、婚姻家事、强制执行、再审与民事检察监督、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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