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下单2700余次盯上900余家网店,“仅退款”羊毛党为何被判破坏生产经营罪

丁
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专注 合同 / 房产 / 公司 / 债权债务 / 医疗 / 刑事 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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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三年间在电商平台对900余家店铺恶意下单2700余次,累计金额超1000万元。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案已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恶意下单2700余次盯上900余家网店,“仅退款”羊毛党为何被判破坏生产经营罪

导语:“仅退款”本是电商平台为保护消费者设立的售后机制,却被有人当成“薅羊毛”的工具。2026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一批新入库参考案例,其中“陈某涛破坏生产经营案”明确:在网络购物平台上针对众多商家持续、大规模批量恶意下单,待商家发货后随即申请退货退款,破坏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这一裁判规则给职业“羊毛党”敲响了警钟。

一、案情回顾:三年恶意下单2700余次,900余家店铺遭殃

2022年4月至2025年5月间,被告人陈某涛为无偿获得商家商品,在收到从某网络购物平台购买的商品后,虚构理由申请“仅退款”。如果商家拒绝,他便以商品存在质量瑕疵等理由进行投诉,要求商家赔偿。

当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时,陈某涛为泄愤或继续给商家施压,就在商家经营的店铺或名下的关联店铺恶意批量下单,待商家刚刚发货后即申请退货退款。这一操作致使商家不仅需要向其退款,还需承担支付给购物平台的技术服务费、支付给快递公司的打包费等损失。

经查,陈某涛采用上述方式针对某购物平台的900余家店铺恶意下单2700余次,恶意下单金额累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造成店铺较大数额经济损失,其中仅技术服务费直接损失就达6.21万余元。其间,多名商家为避免遭受更大损失,主动向陈某涛支付“和解费”共计6400元。案发后,陈某涛退出违法所得,并自愿赔偿其中一名商家1万元,获得谅解。

二、裁判结果: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30日作出(2025)苏0281刑初232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涛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26年9月28日,该案作为入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6-05-1-231-001)被收录进人民法院案例库。

三、裁判解析:为何定破坏生产经营罪而非敲诈勒索罪

(一)“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如何认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传统案例中,“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指向的是实体生产要素,那么恶意下单算不算“其他方法”?

法院指出,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生产经营不局限于传统实体领域,也包括网络空间中的经营活动。网络商家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托平台交易系统展开,搜索权重、订单数据流、正常交易履约流程、店铺信用评价等直接关系经营收益,属于网络生产经营的核心要素。持续、恶意批量下单并随即申请退货退款的行为,直接扰乱订单数据流流转,破坏正常履约流程,恶意挤占网络技术服务、快递打包等资源,与“毁坏机器设备”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

(二)为什么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这是本案另一个值得注意的辨析点。敲诈勒索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实施威胁、恐吓,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本案中,陈某涛申请“仅退款”被拒后,直接针对商家实施持续、批量下单行为,并未主动联系商家扬言“不给钱就如何”;其行为也不足以让商家形成恐惧心理,商家支付“和解费”更多是出于息事宁人的考虑而非恐惧;对“和解费”数额陈某涛亦不讨价还价,不符合敲诈勒索的惯常表现。故法院认定其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

四、律师提示

其一,对商家而言,遭遇恶意批量下单、“仅退款”敲诈式维权时,应及时保存订单记录、退款记录、聊天记录、平台技术服务费账单等证据,向平台申诉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本案确认此类行为可以构成刑事犯罪,商家维权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二,对消费者而言,“仅退款”是法定售后渠道,正常行使退货退款权利绝不构成犯罪。本案入罪的根源在于行为人具有泄愤报复目的、持续大规模恶意下单、虚构退款理由等要素。正常维权与恶意破坏的界限,关键看主观目的和行为的规模性、持续性。

其三,对电商平台而言,应完善“仅退款”规则的审核机制,识别异常批量下单账户,平衡消费者保护与商家权益,避免售后机制被职业“羊毛党”工具化。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第10年)
擅长领域: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与股东纠纷、婚姻家事、强制执行、再审与民事检察监督、破产清算
咨询电话:159-9649-7776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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