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住校生晚自习结束后离校外出,次日被发现坠楼身亡,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公开的一份一审判决书给出了答案:学校门禁闸机未启用、学生出入无人查验,管理漏洞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被判承担30%的民事责任,由其投保的校方责任险保险公司赔偿学生家长33.8万余元。9月27日,红星新闻记者自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该案。
案情:就寝时段清点才发现学生未归
宋某(化姓)出生于2009年6月,生前在枣阳某中学就读高二,系住校生。2026年4月6日晚自习结束后,宋某在夜间就寝时段离校外出,于次日在某小区坠楼身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载明,死因为高处坠落伤。
学校教师陈述,4月6日22时40分左右,寝室清点学生住宿情况时发现宋某未归,校内搜寻无果后按应急制度向学校负责安全的领导汇报,随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并报告教育局。
而学校东大门的监控视频揭示了管理的失守:22时26分左右宋某出现在学校东大门外侧,随后消失在附近巷子里。该时段学校大门外侧无值班人员,进出大门的闸机处未见值班人员,学生进出无人查验,门禁闸机亦未启用,大门内侧栏杆后虽坐有一人,却未对学生进行任何查验。
裁判:三方按过错分担责任
宋某父母将学校诉至法院,主张学校赔偿损失的一半即56.4万余元,并要求承保校方责任险的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学校虽然在发现宋某未在寝室后立即报告并联系家长,但从查明的事实看,学校对学生出入管理存在漏洞,致使本不应外出的住校生外出;且据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事发前宋某已存在情绪不稳定的情况,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机构,在安全教育、心理疏导等思想教育上存在不足。综上,学校存在一定过失,该过失是导致宋某死亡的原因之一。
同时法院指出,宋某事发时已年满16周岁,对自身行为后果应有足够认知,其本人行为是损害发生的主要、直接原因;其父母作为监护人,也应关注孩子的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及时进行安全教育与心理疏导。因此,宋某本人及父母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确定学校承担30%的民事责任,宋某及其父母自行承担70%。法院认定案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102.9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3万元。因学校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且事发在保险期间内,2026年6月25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宋某父母各项损失合计33.8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解析:学校担责的法律逻辑
其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损,适用过错推定前的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6周岁的高二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家长需举证学校存在过错——本案中,未启用的闸机、缺位的值班人员就是最直接的证据。
其二,寄宿制学校的管理义务高于走读学校。住校生在夜间就寝时段处于学校的实际管控之下,门禁、查寝、巡查构成完整的管理链条,任何一个环节“空转”都可能被认定为未尽管理职责。本案学校虽有应急制度且事后处置及时,但“防患于未然”的前端管理失守,仍须担责。
其三,校方责任险不是“免责牌”,而是赔付渠道。学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负担,既保障了受害家庭拿到赔偿,也分散了学校的办学风险。
律师提示
对家长而言,孩子住校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应第一时间固定监控录像、查寝记录、值班表等证据,重点审查学校在门禁、巡查、心理干预等环节是否履职;对学校而言,门禁系统“装了不用”比“没装”更危险——它直接证明管理义务流于形式。同时提醒,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已成为校园侵权案件中法院审查学校教育职责的重要维度,家校双方都应把心理疏导摆在和知识教育同等重要的位置。
来源:红星新闻(中国裁判文书网,2026年9月27日)、腾讯新闻转载。文中人物为化姓,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第10年)
擅长领域: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与股东纠纷、婚姻家事、强制执行、再审与民事检察监督、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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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谁垫付医药费?
可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或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最终赔偿责任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
高空坠物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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