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亲当天领证、16.8万彩礼3个月闪离,调解退13万并承诺放弃追索后,还能再要转账红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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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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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沙先生与杨女士相亲后迅速领证,当天支付彩礼16.8万元,婚后不足4个月即协议离婚。经法院调解,女方返还13万元彩礼,男方书面承诺放弃追索其他婚俗开支和转账。此后男方又索要恋爱期间转账红包,还指称女方是“婚托”,法律支持吗?

相亲当天领证、16.8万彩礼3个月闪离,调解退13万并承诺放弃追索后,还能再要转账红包吗

导语:相亲当天就领证,领证当天给付16.8万元彩礼,婚姻维持不足4个月便走到法院离婚——安徽男子沙先生与杨女士的“闪婚闪离”纠纷近日有了新进展:法院调解书确认双方自愿离婚,女方已按约返还13万元彩礼,男方书面承诺放弃追索其他一切费用。然而调解书签收后,沙先生仍继续讨要婚姻期间的转账红包,甚至公开指称女方是“婚托”。签了字的承诺,还能反悔吗?

案情:从相亲到领证“一步到位”,16.8万彩礼当天给付

据封面新闻报道,2026年3月,29岁的安徽男子沙先生经婚介公司介绍认识杨女士,双方感情升温迅速,于2026年3月19日在贵阳市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领证当天,沙先生按婚俗向杨女士支付彩礼16.8万元。

婚后双方发现性格差异很大,难以共同生活,没多久便开始分居。这段婚姻维持不足4个月,双方即萌生离婚之意。

调解:返还13万彩礼,男方承诺“放弃追索、就此清零”

2026年6月28日,双方签署《离婚及彩礼返还协议书》,约定: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杨女士返还彩礼13万元,分三笔付清——协议签订之日返还5万元,6月29日返还5万元,6月30日返还3万元;同时,沙先生自愿放弃追索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一切婚俗开支及双方之间的经济转账费用,就此清零。

2026年7月1日,安徽省某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原告沙先生与被告杨女士自愿离婚;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法院据此出具民事调解书。杨女士已按约将13万元彩礼全部返还。

风波:调解之后继续讨要红包,还称女方是“婚托”

本以为纠纷就此了结,但此后沙先生因家中父母患病、经济压力骤增,希望女方再多退5万元,并继续索要共同生活期间的微信转账、红包,联系未果后甚至公开表示杨女士是“婚托”、与婚介公司是一伙的。婚介公司负责人对此予以否认,称只是介绍人,并指沙先生登记资料存在“夸大”、婚前口头承诺未兑现。据悉,杨女士已开启新生活,再次登记结婚。

杨女士表示:“白纸黑字都写得那么清楚,他为什么还要找各种理由干扰我的正常生活?”沙先生则称不排除走法律途径维权。

解析:本案的三个法律要点

其一,调解书签收即生效,“放弃追索”难反悔。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与生效判决书具有同等强制执行力。沙先生在协议和调解中明确承诺放弃追索其他费用,属于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除非能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否则事后反悔、再行索要转账红包,难以获得支持。

其二,闪婚闪离,彩礼酌情返还符合规则。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及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的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可以综合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确定返还比例。本案共同生活不足4个月、彩礼16.8万元,调解返还13万元,与司法实践的裁量尺度基本一致。

其三,无据指称“婚托”,当心名誉侵权。恋爱、婚姻期间的转账红包,尤其是具有特殊含义的小额转账,通常视为一般赠与,交付后不可撤销;而在公开场合、网络平台无证据指称他人是“婚托”“骗子”,属于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对方可依法主张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维权不成反成侵权,得不偿失。

律师提示

一、婚姻不是“完成任务”,相亲当天领证风险极高,务必留出充分了解的时间;大额彩礼建议银行转账并备注“彩礼”,保留给付凭证。二、签署调解协议、和解协议前务必逐条审阅,“放弃追索”“再无其他纠纷”等兜底条款一旦签署即产生约束力,必要时先咨询律师再落笔。三、对方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返还义务的,可凭调解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无需另行起诉。四、通过婚介机构相亲,应核实对方身份、婚姻状况等基本信息,对婚介夸大的宣传注意留存证据;发生纠纷时理性维权,切勿在公共平台无据指责,避免从“原告”变“被告”。

来源:封面新闻、网易新闻相关报道(含经核实的法院民事调解书及彩礼返还协议内容)。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第10年)
擅长领域: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与股东纠纷、婚姻家事、强制执行、再审与民事检察监督、破产清算
咨询电话:159-9649-7776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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