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店没厕所,帮厨外出如厕晕倒身亡算工伤吗?法院:视同工伤,老板未缴社保判赔10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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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传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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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一餐饮店未设厕所,帮厨王某外出如厕时晕倒身亡,人社局认定视同工伤。店主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均败诉,法院终审判其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102万余元及供养亲属抚恤金2.5万余元。

餐饮店没厕所,帮厨外出如厕晕倒身亡算工伤吗?法院:视同工伤,老板未缴社保判赔102万

导语:员工上班时间去了一趟厕所,再也没能回来——这算工伤吗?老板没给员工缴工伤保险,赔偿该谁出?9月2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起案例给出了明确答案: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餐饮店经营者杨某向死亡帮厨的近亲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共计102万余元,另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2.5万余元。

案情回顾:外出如厕晕倒,送医当日不治

王某甲(1973年4月出生)于2023年9月20日进入杨某经营的餐饮店从事帮厨工作。该餐饮店系个体工商户,店内没有厕所,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餐饮店也未为王某甲缴纳工伤保险费。2023年10月7日,王某甲在工作期间前往附近公厕上厕所时晕倒,被他人发现后报警,由120救护车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发后,餐饮店支付了医疗抢救费,并向王某甲家属支付了1万元。

工伤认定拉锯战:复议、诉讼老板均败诉

王某甲的丈夫向常州市天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4年1月11日,天宁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某甲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视同工伤。

杨某不服,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复议机关维持认定决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30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涉工伤认定决定由此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判决:未缴工伤保险,百万待遇老板自担

此后,王某甲近亲属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甲已被依法认定为视同工伤,且该认定经生效行政判决确认;餐饮店未为王某甲缴纳工伤保险费,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应由餐饮店承担;因该餐饮店系个体工商户且已于2023年12月8日核准注销,经营者杨某依法应对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一审判决:杨某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85660元、丧葬补助金49854元,合计1035514元,扣除已支付的1万元后实际支付1025514元;另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25425.54元。

杨某上诉主张:王某甲系临时雇佣、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事发当日王某甲已请假离开且公厕距离较远,不应视同工伤;餐饮店已注销,自己不是适格被告。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合法性已经生效行政裁判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杨某未提供充分证据推翻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应承担不利后果;餐饮店注销后,杨某作为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示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工作期间正常的生理需要(如如厕)属于工作的合理延伸,用人单位不能以此否认工伤。二、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本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项就近百万元,远高于数年的社保缴费成本,不缴社保是用人单位最大的用工风险。三、个体工商户注销不等于债务消灭,经营者须对经营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四、对劳动者而言,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不影响工伤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法律保护,发生事故后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并留存就医、报警等证据。

来源:成都商报红星新闻,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判决(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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