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婚前买的房,婚后加了对方名字,离婚时就要分一半?”这是很多人对房产加名的直观理解。近日,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婚姻纠纷案件给出了不同答案:遭遇家暴的女方为了尽快离婚,不仅向男方转账3万元,还在离婚冷静期内将自己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加上了男方名字,男方收钱、加名后却翻脸拒不离婚。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女方个人所有,男方还需返还3万元。
基本案情:家暴、索财、突击加名的“三步棋”
李女士婚前全款购置一套房屋,登记在自己个人名下。2023年,李女士与陈先生登记结婚,婚后仅8个月,陈先生便实施家暴,致李女士轻微伤。感情彻底破裂的二人前往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但陈先生却在离婚冷静期内反悔,拒绝办理离婚手续。
几经拉扯,陈先生提出条件:转账3万元才同意离婚。李女士为尽快解除婚姻关系,向陈先生转账3万元,双方再次申请离婚登记。不料走出民政局,陈先生当即反悔,不仅不愿离婚,还进一步要求李女士将婚前房产加上自己的名字。李女士迫于处境,在离婚冷静期内将房屋变更登记为二人共同共有。
然而加名仅7个月,陈先生便因争吵离家出走,还在网络上对李女士进行辱骂。2025年,李女士起诉离婚,法院经公告送达后缺席审理,于2025年9月判决准予二人离婚。离婚后,房产归属与3万元转账的纠纷仍未了结,李女士再次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房屋归女方个人所有,男方返还3万元
简阳市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系李女士婚前全款购买,陈先生对房屋没有任何出资贡献,且其存在家暴过错;3万元转账与房产加名均发生在双方协商协议离婚的特殊阶段。结合陈先生索款、收款后立刻反悔、继而索要房产加名的系列行为,法院认定其意图借女方急于离婚的心理谋取财产,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据此,法院判决:案涉房屋归李女士个人所有,李女士无需向陈先生支付补偿;陈先生返还李女士3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律解析:两条裁判规则值得牢记
规则一:婚前房产婚后加名,不等于离婚必然对半分割
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加名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通常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房产性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共同共有”不等于离婚时机械地一人一半。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婚姻存续时间较短、给予方无重大过错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共同生活时间、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
本案中,双方婚姻存续时间短,男方对房屋分文未出,还存在家暴这一重大过错,加名又发生在离婚冷静期内、属于“突击”获取财产,法院判决房屋归女方个人所有且不补偿男方,于法有据。
规则二:为协议离婚给付的钱款,属附条件给付,离婚未成应当返还
李女士转账3万元的目的,是换取陈先生同意协议离婚。该类给付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协议离婚)最终没有成就,接受钱款一方继续占有该款项即丧失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返还。陈先生收钱后反悔、拒不离婚,自然应当退还3万元。
律师提示
一、婚姻不是牟利的工具。法律保护真诚的感情付出,但绝不纵容借离婚算计财产的行为。妄图通过“拖延离婚—索要钱财—突击加名”的方式获利的,法院将结合出资来源、婚姻时长、过错程度等因素实质审查,不会让投机者得逞。
二、遭遇家暴要注意留存证据: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医院诊断证明、告诫书、录音录像等,既是认定家暴过错的关键,也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争取财产分割倾斜的重要依据。
三、切莫为快速离婚而轻易作出重大财产让步。婚前房产加名、大额转账均属重大财产处分,一旦作出很难撤销。确需以财产安排换取离婚的,建议书面明确约定“如未办成离婚登记,款项应予返还、加名应予撤销”,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素材来源:法治日报、四川法治报关于简阳市人民法院该起婚姻纠纷案件的报道,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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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撤回申请;三十日期满后双方应在接下来的三十日内亲自申领离婚证,逾期视为撤回。
抚养权判给谁?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已满八周岁的,应尊重其真实意愿。经济条件只是因素之一。
彩礼能要回吗?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后两种以离婚为条件),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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