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跳单”要付中介费吗?故意压低报价后绕开中介高价成交,法院判赔佣金(民法典第965条解读)

丁
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专注 合同 / 房产 / 公司 / 债权债务 / 医疗 / 刑事 实务
免费咨询 →

买房人借中介看完房,故意报低价让中介谈崩,随后私下与房主以更高价格成交——这种隐蔽式“跳单”是否违法?山东法院依据民法典第965条判决买方支付中介佣金。

二手房“跳单”要付中介费吗?故意压低报价后绕开中介高价成交,法院判赔佣金(民法典第965条解读)

导语:二手房交易中,“跳单”通常表现为买方利用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绕开中介直接与房主成交以逃避支付佣金。但实践中出现了一种更隐蔽的方式——买方先故意压低报价,让中介误以为“价格谈不拢”而放弃服务,随后买方自行与房主以更高价格成交。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跳单”?本文结合山东法院最新判例(鲁法案例【2026】424)为您解析。

一、基本案情

刘某拟购买某小区的住房,遂找到某中介公司。2026年3月1日,中介公司向刘某推荐了多套房源信息,其中包括2号楼2单元201室(以下简称201室)。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张某告知刘某,201室房主诚心出售,49万元带储藏室,价格可议。双方约定次日看房。

看房当日,张某让刘某签订看楼书,其中第四条约定:“甲方看好乙方提供的售房房源并成交,应支付给乙方房产实际成交价格的1%作为中介佣金费用。”之后,张某带领刘某实地看房。刘某看房后明确表示:“41万,你谈吧,再多了我就下半年再说。”后张某未与201室房主谈妥价格,自2026年3月5日开始继续向刘某推送其他的房源信息。

之后,刘某到该小区物业公司获取了201室房主的联系方式,双方自行磋商,最终刘某以43.9万元的价格购买案涉房屋,并于2026年3月30日办理了过户手续。中介公司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跳单”,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中介佣金。刘某辩称中介公司已经放弃对该套房屋提供服务,其行为不构成“跳单”。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介公司为刘某提供了案涉房源信息,并且带领刘某实地看房。刘某看房后明确告知张某,其能接受的价格是“41万”,并表示“再多了我就下半年再说”。中介公司在接收到刘某的意思表示后,放弃对该套房屋的中介服务,开始向刘某另行推荐其他房源信息。刘某却一方面向中介公司故意压低可接受价格,导致中介公司无法促成双方交易,另一方面私下与房主自行磋商以更高价格成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其行为构成“跳单”。据此判令刘某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佣金439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法官说法:隐蔽式“跳单”如何认定

(一)“跳单”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构成“跳单”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1)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2)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3)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

实践中认定的难点在于对“利用”要件的认定。本案中,刘某主张其后续交易系“自行联系”达成,与中介服务无关。但“利用”不应仅以价格条件是否沿用为判断标准,而应以交易机会是否来源于中介服务为核心。只要委托人首次接触交易机会并形成交易意向系通过中介人,即应当认定其后续绕开中介人完成交易的行为利用了中介人的服务成果,构成“跳单”。

(二)故意压低报价的法律评价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刘某并非“被动”地因中介价格谈不拢而终止服务,而是以不正当手段阻挠报酬支付条件成就。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刘某故意提出低报价导致中介放弃服务,随后自行以更高价格成交,其实质是“利用中介服务却不支付对价”,有悖于契约精神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与最高法指导案例1号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确立了“房源信息非独家时,委托人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其他中介成交,不构成跳单”的裁判规则,旨在保护消费者选择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委托人可以无偿利用中介服务后自行交易。

本案与指导案例1号存在本质区别:在指导案例1号中,委托人系通过另一家中介公司完成交易,原中介与最终成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本案中,刘某系绕开中介直接与业主交易,其交易机会完全源于原中介服务,二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指导案例1号的裁判规则不能适用于本案情形。

四、律师提示

1. 对购房人而言:“货比三家”是权利,但利用某家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看房后绕开该中介直接与房主成交,仍需支付佣金。故意压低报价“逼退”中介再私下成交,不仅不能免责,反而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构成“跳单”违约。

2. 对中介机构而言:应注意保存带看记录、看房确认书、微信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交易机会来源于己方服务;同时注意看房确认书中的违约金条款若属于不合理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

3. 判断“跳单”的核心标准是“交易机会来源”——只要委托人首次接触交易对象或交易信息系通过中介服务实现,无论后续价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即应认定“利用”要件成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使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来源:山东高法(鲁法案例【2026】424)。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文章版权归“明律网”www.soslaws.com所有。发布者:丁律师,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soslaws.com/p/14438/

赞 (0)
丁律师的头像丁律师管理员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与现行法律规定整理,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亦不作为诉讼或决策依据。具体案件情况不同,请咨询专业律师。
上一篇 2026 年 9 月 22 日 下午12:52
下一篇 2026 年 9 月 22 日 下午3:13

相关推荐

  • 买卖合同中的合同文本审查

    买卖合同中的合同文本审查 在买卖合同中,合同文本审查至关重要,它能够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确保交易顺利进行、保障双方权益、避免争议和纠纷。

    2026 年 9 月 22 日 下午3:13
    9400
  • 仓储合同纠纷的司法鉴定

    仓储合同纠纷的司法鉴定主要包括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履行情况的真实性、损失评估的准确性、违约责任的认定四个方面。合同条款的合法性是指仓储合同中的条款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

    2026 年 9 月 22 日 下午3:13
    9400
  • 租赁合同纠纷中的合同解释

    在租赁合同纠纷中,合同解释是解决争议的关键。主要原则包括:合同条款的文义解释、合同的整体性解释、合同的意图和目的解释、合同履行的惯例和习惯解释、法律和政策背景的解释。

    2026 年 9 月 22 日 下午3:13
    9400
  • 劳务合同中的报酬争议与解决

    在劳务合同中,报酬争议通常是由于报酬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问题引起的。这些争议可以通过合同条款明确规定、双方协商解决、法律途径等方式来解决。

    2026 年 9 月 22 日 下午3:13
    9400
  • 买卖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机制

    买卖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机制是确保合同双方在发生争议时能够有条不紊地解决问题的关键。常见的争议解决机制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2026 年 9 月 22 日 下午3:13
    9400

联系我们

159-9649-7776

在线咨询: 法律咨询   

邮件:dingchuanming@126.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00,节假日休息

微信扫码
全网同名 · 关注「丁传明律师」
公众号南京律师代理 视频号丁传明律师 抖音47363722443 小红书751534565
咨询
丁传明律师 先算账 · 再打官司
☎ 电话咨询159-9649-7776 算 诉讼费用计算器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一键估算
微 微信小程序诉讼费用计算器 · 点击展开二维码
诉讼费用计算器小程序码 微信扫一扫 · 打开小程序
众 公众号文章南京律师代理 · 每日法律实务 到 到所咨询南京市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A区22楼
明 律 工 具

诉讼费用计算器 · 明律

诉讼费 / 保全费 / 执行费 / 律师费参考估算,工伤人身损害、期限速查、量刑推算,本地计算免费使用。

计算结果仅供参考,不作为诉讼 / 仲裁依据
诉讼费用计算器-明律 小程序码 微信扫一扫即用
欢迎来到南京明律律师网 — 丁传明律师 · 执业十年 · 专注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