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江苏南京工伤处理指南

2024年江苏南京工伤处理指南

第一部 哪些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针对工伤共分为三种类型,一为法定工伤;二为视同工伤;三为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01 法定工伤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02 视同工伤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03 豁免工伤情形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04 对于几种工伤情形的特别说明

(一)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种工伤。

对于这种工伤,首先要求发生事故的时间必须是在上下班途中,这就要求:

(1)事故发生的时间合理内,如果发生的时间已经超过了上下班所需的合理时间,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2)路线要合理,如果路线也不合理,则不能认定工伤。其次对于交通事故,本人不能承担全责或者主要责任,如果承担的是这两种责任,则不是工伤。

(二)对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种工伤。在实践中,人社部门认定工伤,往往要确定员工死亡或者发病时所处的地点和时间。如果发病或者死亡时不是工作岗位,那么一般不会认定为工伤。

(三)劳动关系不是认定工伤的前提

这个主要是涉及到建筑领域违法分包和挂靠经营方面的工伤认定。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1)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2)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这两种工伤工伤人员与单位是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因此这种经营方式发生的工伤往往更不可控。

最高法院认为,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特殊情况下有例外。
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51号行政判决认为,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二部 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均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01 劳动者一方提出申请

对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向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期限: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

02 用人单位一方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向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期限: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在上述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03 一般事故伤害提交的材料

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如实填写相关信息,详细陈述受伤害经过;

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或鉴定书)、病历、拍片报告等辅助检查材料(需要因果关系鉴定的,出具司法鉴定书);

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登记信息(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打印)、授权委托书、证人证言、被委托人、证人、受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工伤职工直系亲属申请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等);

劳务派遣、服务外包等用工形式职工,除提交劳动合同外,还应当提交派遣合同、服务外包合同等。劳务派遣单位、服务外包单位、实际用工单位等均应当在事故发生经过调查材料和申报意见处加盖公章。

04 特殊原因伤害的证明材料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伤害的,提交上下班时间证明、工作地址和居住地址证明以及路线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因工外出证明和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裁决;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针对暴力伤害出具的调查材料或法律文书;

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受到伤害的,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旧伤复发医疗诊断证明;

工伤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病程记录、火化证明、销户证明、近亲属陈述材料等。

05 鼓楼区人社局管辖权限(以南京市鼓楼区为例)

鼓楼区区级机关、区(直)属事业单位、街道及其所属单位;

鼓楼区行政审批局批准成立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鼓楼区有关机关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南京市行政审批局登记成立,且注册经营地在鼓楼辖区的各类企业;

在南京市以外注册的,但实际生产经营地在鼓楼辖区的职工的工伤认定;

以工程项目参保,在鼓楼辖区内项目工程施工人员的工伤认定;

由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管辖的用人单位。

06 办理时间要求

收到申请材料后,15日内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或者需要有权机关作出结论的,予以中止,中止情形消失,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07 不服工伤认定结论怎么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特别提醒: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是可以选择的,这里的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实务中有些单位为了拖时间通常选择先复议再诉讼,劳动者为了省时间应当不复议直接诉讼。

第三部 工伤赔偿项目有哪些?

01 工伤保险支付

1、医疗费、康复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外地就医交通费及食宿费;

4、医疗辅助用具费用;

5、⽣活护理费;

6、⼀次性伤残补助⾦;

7、伤残津贴(每月支付、直至死亡;一、二、三、四级伤残);

8、⼀次性⼯伤医疗补助⾦金(解除时支付);

9、丧葬补助⾦;

10、供养亲属抚恤⾦;

11、⼀次性⼯亡补助⾦

以上项目费用由⼯伤保险基⾦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付。

02 用人单位支付

1、⼯伤职⼯停⼯留薪期⼯资;

2、伤残津贴贴(难以安排工作时每月支付;五、六级伤残);

3、⼀次性伤残就业补助⾦(解除时支付);

4、护理费;

以上项目费用由⽤⼈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付。

工伤职工被评定为伤残一级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伤残级别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27 个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 90%
二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25 个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 85%
三级 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23 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 工资 80%
四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21 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 工资 75%

工伤职工被评定为伤残五级至六级的,用人单位不能主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但劳动者主动提出除外。

伤残级别赔偿项目及标准
五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 18 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 10 个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 7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 50 个月
六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 16 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 8 个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 40 个月

工伤职工被评定为伤残七级至十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伤残级别赔偿项目及标准
七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 13 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本人工资 6 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 25 个月
八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 11 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本人工资 4 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 15 个月
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 9 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本人工资 2 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 8 个月
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 7 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本人工资 1 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 4 个月

职工工亡

丧葬 补助金供养亲属 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6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本人工资一定比例支付: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高于职工生前的工资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第四部分 法律规定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5)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5) 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制定。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5) 第三十条

因工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  

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职工死亡当月起计发,其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死亡的次月起计发。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5)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二) 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难以安排工作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三) 工伤复发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用人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南通、泰州、盐城、徐州规定

《南通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标准为:五级18万元,六级14.5万元,七级11万元,八级7万元,九级4.5万元,十级2.5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标准为:五级8.5万元,六级8万元,七级4万元,八级3万元,九级2万元,十级1.5万元。”    

《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五至十级伤残职工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或聘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结算标准为:五级18万元,六级14.5万元,七级11万元,八级7万元,九级4.5万元,十级2.5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结算标准为:五级8.5万元,六级8万元,七级4万元,八级3万元,九级2万元,十级1.5万元。”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2015〕77号)第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基准标准下浮10%支付。”

《徐州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第十八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办法》规定的基准标准下浮10%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

四、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至4 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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