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货款到期不付,起诉后利息从哪天算:判付 91 万及逾期利息

丁
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专注 劳动 / 婚姻 / 合同 / 公司 / 债权 / 再审 实务
免费咨询 →

货款金额有对账确认的,法院一般支持本金;逾期利息按约定或催告期满起算。

争议焦点

货款是否到期、结算时间及逾期利息起算。

法院怎么判

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10867.5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其他诉请。

这类案子的三个判断点

  • 先看对账: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对账单,是货款金额最直接的证据。
  • 再看交付:送货单、签收单、物流记录,缺了对方一句「没收到货」就很难反驳。
  • 最后算利息: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通常从催告期满或起诉之日起算。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10-24

本案当事人已化名,案号与文书不公开。核实路径: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律师:丁传明」,或面谈时查阅原件。

文章版权归“明律网”www.soslaws.com所有。发布者:丁律师,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soslaws.com/cases/huokuan-yuqi-lixi/

赞 (0)
丁律师的头像丁律师执业律师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与现行法律规定整理,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亦不作为诉讼或决策依据。具体案件情况不同,请咨询专业律师。
上一篇 2小时前
下一篇 2小时前

相关推荐

咨询
丁传明律师 先算账 · 再打官司
☎ 电话咨询159-9649-7776 算 诉讼费用计算器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一键估算
微 微信小程序诉讼费用计算器 · 点击展开二维码
诉讼费用计算器小程序码 微信扫一扫 · 打开小程序
众 公众号文章南京律师代理 · 每日法律实务 到 到所咨询南京市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A区22楼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南京执业律师 丁传明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  咨询 159-9649-7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