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偷越国境去境外打工会被判刑吗:误入电诈窝点当业务员,两罪并罚判两年

丁
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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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境外高薪务工、月入过万」就偷越国境去了老挝,落地才发现进了电诈集团,做养号、拉客户的业务员,非法获利7万元。陕西汉中汉台区法院以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南京偷越国境去境外打工会被判刑吗:误入电诈窝点当业务员,两罪并罚判两年

「境外高薪务工、月入过万」这句话背后,往往是一条刑事责任的链条:偷越国(边)境是一个罪,到境外参与诈骗是另一个罪,两个罪一起算。

中国法院网 10 月 21 日刊发的陕西汉中汉台区人民法院案例,把这个链条的每一环都写清楚了。

严某经他人介绍,得知出境到老挝务工收入不菲。2020 年 7 月,他伙同他人乘机前往边境某市,辗转多地停留一个月左右,然后通过乘车、徒步的方式非法偷越国(边)境,进入老挝金三角经济特区。

到了境外,他并没有通过务工取得合法收入,而是加入了当地的电信网络诈骗集团。这个团伙的运作方式很成型:以直播间引流,在微信群里伪装水军、导师,把被害人拉进群,诱导对方下载、注册虚假投资软件,虚构投资盈利前景,诱骗被害人在虚假平台投资。被害人转账后,团伙先故意放小额提现博取信任,再诱导持续投入,最后关闭平台。严某在团伙中担任业务员,负责养号、发展客户,之后还在境外其他公司继续参与电诈业务,伙同他人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诈骗,共计非法获利 70000 元。

经公安机关多次劝返,严某于 2024 年 2 月回国。到案后退缴违法所得 20000 元。

裁判要旨

法院对两个行为的定性是分开认定的。

关于偷越国(边)境:严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而且不只是自己偷越,还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属于「情节严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这里的关键点在于,结伙偷越本身就把行为从一般违法提升到了情节严重。

关于诈骗:严某参加境外诈骗集团,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 30 日以上,属于「其他严重情节」,构成诈骗罪。也就是说,即便单个被害人的金额难以一一对应,只要在境外窝点累计待够法定时间,就达到入罪和加重的情节标准。

量刑上,法院综合犯罪事实、情节、认罪认罚态度、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 2000 元;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 20000 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 22000 元。违法所得 70000 元予以追缴,已退缴的 20000 元没收,剩余 50000 元继续追缴。宣判后严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条解析

第三百二十二条的刑期看起来不重,最高一年。它的作用是把「怎么出去的」这一步先行定性。很多人以为偷越国境只是行政违法,交罚款就能了事,但一旦达到情节严重——结伙偷越、多次偷越、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就进入刑事轨道。

第二百六十六条是主罪。境外电诈案件的入罪难点原本在金额认定,为此司法机关确立了窝点停留时间和发送诈骗信息的数量标准。本案中「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 30 日以上」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对应的法定刑升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严某最终判二年,是在这个法定刑档内结合认罪认罚、退赃等从宽情节得出的结果。

两个罪是数罪并罚,不是一个罪吸收另一个罪。偷越国境的行为和参与诈骗的行为,侵害的法益不同,行为也各自独立,所以分别定罪、合并执行。

判断标准:拿这几条对一遍,适用与不适用

适用:这类情形容易被追究刑事责任

  • 明知是去境外从事电诈、网络赌博等违法活动,仍然结伙偷越国(边)境,或者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
  • 在境外诈骗窝点担任业务员、客服、养号、引流、翻译、后勤等角色,只要明知窝点在实施诈骗,就属于共同犯罪的一环。
  • 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 30 日以上,即使个人直接骗到的金额难以查清。
  • 为窝点提供资金结算、技术支持、账号买卖、话术培训等帮助行为。

不适用:不构成犯罪或者可以从轻处理

  • 通过正规劳务输出机构办理手续、签订合法劳务合同出境务工,从事的是正当工作。
  • 被虚假招聘骗至境外后人身受控制,客观上无法离开,且未参与诈骗业务,属于被害人身份。
  • 在窝点仅从事与诈骗无关的纯劳务(如做饭、保洁),且不明知窝点在实施诈骗,主观故意难以认定。
  • 主动回国投案、如实供述、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甚至可能不起诉。

律师提示

这类案件里,家属最常见的两个误判是:「他只是被骗过去的」和「他又没骗到多少钱」。

第一个误判的问题在于,法律看的是到达境外之后知不知道、做没做。到了窝点、看到话术本、按模板拉客户,还继续干下去,主观明知的推定就很难推翻。真正能站住的无罪或罪轻方向,是有没有受到人身控制、有没有实际退出、有没有第一时间求助或报警。

第二个误判的问题在于,境外电诈按窝点停留时间和行为角色认定,不按个人到手金额。业务员、养号、引流这些角色,都可能被认定为从犯,但从犯是「可以从轻」,不是「不构成犯罪」。

如果家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能做的事集中在三个方向:一是核实回国方式,主动投案、经劝返回国与被抓归案,在量刑上有实质区别;二是尽快退缴违法所得,本案退缴 2 万元被法院明确纳入从宽考量;三是固定「受控」「未参与核心业务」的证据,聊天记录、行程、护照签注、同案人员供述都要尽早梳理。

至于值不值得请律师,可以先做一个可行性判断:先确认涉案角色、窝点停留时长、获利金额三个要素,再判断辩点落在定性还是量刑。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家属可以先带着拘留通知书和已知的时间线,找南京律师听一次专业判断,别在侦查阶段就把话说满。

素材来源:中国法院网 2026 年 10 月 21 日刊发的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刑事案件(汉台区人民法院公众号供稿)。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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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 2026-10-22

南京偷越国境去境外打工会被判刑吗:误入电诈窝点当业务员,两罪并罚判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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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偷越国境去境外打工会被判刑吗:误入电诈窝点当业务员,两罪并罚判两年

「境外高薪务工、月入过万」这句话背后,往往是一条刑事责任的链条:偷越国(边)境是一个罪,到境外参与诈骗是另一个罪,两个罪一起算。

中国法院网 10 月 21 日刊发的陕西汉中汉台区人民法院案例,把这个链条的每一环都写清楚了。

严某经他人介绍,得知出境到老挝务工收入不菲。2020 年 7 月,他伙同他人乘机前往边境某市,辗转多地停留一个月左右,然后通过乘车、徒步的方式非法偷越国(边)境,进入老挝金三角经济特区。

到了境外,他并没有通过务工取得合法收入,而是加入了当地的电信网络诈骗集团。这个团伙的运作方式很成型:以直播间引流,在微信群里伪装水军、导师,把被害人拉进群,诱导对方下载、注册虚假投资软件,虚构投资盈利前景,诱骗被害人在虚假平台投资。被害人转账后,团伙先故意放小额提现博取信任,再诱导持续投入,最后关闭平台。严某在团伙中担任业务员,负责养号、发展客户,之后还在境外其他公司继续参与电诈业务,伙同他人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诈骗,共计非法获利 70000 元。

经公安机关多次劝返,严某于 2024 年 2 月回国。到案后退缴违法所得 20000 元。

裁判要旨

法院对两个行为的定性是分开认定的。

关于偷越国(边)境:严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而且不只是自己偷越,还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属于「情节严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这里的关键点在于,结伙偷越本身就把行为从一般违法提升到了情节严重。

关于诈骗:严某参加境外诈骗集团,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 30 日以上,属于「其他严重情节」,构成诈骗罪。也就是说,即便单个被害人的金额难以一一对应,只要在境外窝点累计待够法定时间,就达到入罪和加重的情节标准。

量刑上,法院综合犯罪事实、情节、认罪认罚态度、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 2000 元;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 20000 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 22000 元。违法所得 70000 元予以追缴,已退缴的 20000 元没收,剩余 50000 元继续追缴。宣判后严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条解析

第三百二十二条的刑期看起来不重,最高一年。它的作用是把「怎么出去的」这一步先行定性。很多人以为偷越国境只是行政违法,交罚款就能了事,但一旦达到情节严重——结伙偷越、多次偷越、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就进入刑事轨道。

第二百六十六条是主罪。境外电诈案件的入罪难点原本在金额认定,为此司法机关确立了窝点停留时间和发送诈骗信息的数量标准。本案中「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 30 日以上」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对应的法定刑升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严某最终判二年,是在这个法定刑档内结合认罪认罚、退赃等从宽情节得出的结果。

两个罪是数罪并罚,不是一个罪吸收另一个罪。偷越国境的行为和参与诈骗的行为,侵害的法益不同,行为也各自独立,所以分别定罪、合并执行。

判断标准:拿这几条对一遍,适用与不适用

适用:这类情形容易被追究刑事责任

不适用:不构成犯罪或者可以从轻处理

律师提示

这类案件里,家属最常见的两个误判是:「他只是被骗过去的」和「他又没骗到多少钱」。

第一个误判的问题在于,法律看的是到达境外之后知不知道、做没做。到了窝点、看到话术本、按模板拉客户,还继续干下去,主观明知的推定就很难推翻。真正能站住的无罪或罪轻方向,是有没有受到人身控制、有没有实际退出、有没有第一时间求助或报警。

第二个误判的问题在于,境外电诈按窝点停留时间和行为角色认定,不按个人到手金额。业务员、养号、引流这些角色,都可能被认定为从犯,但从犯是「可以从轻」,不是「不构成犯罪」。

如果家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能做的事集中在三个方向:一是核实回国方式,主动投案、经劝返回国与被抓归案,在量刑上有实质区别;二是尽快退缴违法所得,本案退缴 2 万元被法院明确纳入从宽考量;三是固定「受控」「未参与核心业务」的证据,聊天记录、行程、护照签注、同案人员供述都要尽早梳理。

至于值不值得请律师,可以先做一个可行性判断:先确认涉案角色、窝点停留时长、获利金额三个要素,再判断辩点落在定性还是量刑。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家属可以先带着拘留通知书和已知的时间线,找南京律师听一次专业判断,别在侦查阶段就把话说满。

素材来源:中国法院网 2026 年 10 月 21 日刊发的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刑事案件(汉台区人民法院公众号供稿)。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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