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诈骗和挪用资金怎么区分:伪造三份订单骗97万,为什么判十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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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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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拿了公司的钱,定性不同刑期差一倍。宁波一案:伪造三份货运订单骗走97万余元,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从挪用资金改为诈骗,判十年六个月。

南京诈骗和挪用资金怎么区分:伪造三份订单骗97万,为什么判十年半

一句话结论:同样是拿了公司的钱,有没有职务、动的是不是本单位资金,决定你面对的是三年以下还是十年以上——这个案子因为双方根本没有劳动关系,定性从挪用资金变成了诈骗。

经济犯罪辩护里,定性之争往往就是刑期之争。宁波这起案件,被告人自己坚持只是挪用资金,检察机关和法院最终认定为诈骗,一审判了十年六个月。差在哪里,值得每一个跑业务、做货代、挂靠合作的人看清楚。

一、案情:请进门的副总,连名字都是假的

2025年初,宁波一家货代公司负责人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自称陈某天的人。对方谈起外贸、物流头头是道,履历光鲜,双方很快达成业务合作。公司专门为他印制了副总经理名片,每月预支1万元招待费,还配了一名操作员,负责对接他提交的货运合同等材料,并按约定比例分配业务利润。

公司不知道的是,这个副总真名陈某某,2012年因酒驾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六年后又因把合伙人的百万运营资金私自挪作己用,以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他在另一家物流公司正常上班,按月领取工资和提成。

2025年1月至6月,他用软件修改原公司已完成的海运订单,把旧订单当作新业务提交给这家货代公司。合同、单据、货物照片一应俱全,操作员初步审核后即通知财务垫付运费。这些运费全部进入他控制的账户,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消费;期间他偶尔拿出一部分资金伪装成回款掩人耳目。

半年间,货代公司先后支付150余万元,他以回款名义转回52万余元,尚有97万余元未能追回。2025年6月,操作员核查账目时发现异常;7月1日,公司负责人假意通知他开会并报警,他当场被抓获。直到这时公司才知道他的真名和两段犯罪前科。

落网后,他承认篡改旧单据骗取资金,但坚称自己只是挪用资金,还提出配合调查应当算自首。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公司不给他缴社保,他不坐班、不考勤,双方按约定分成,属于业务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他使用假名、虚构货运订单骗取企业垫付运费,应认定构成诈骗罪。他因被通知开会才到场,不具备自首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不成立自首;且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026年4月14日,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5月29日,鄞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97万余元。其不服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定罪的关键不在钱最后去了哪里,而在钱是怎么来的、你当时是什么身份。挪用资金罪的前提是本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本案双方是合作关系,公司支付的垫付运费不是他的本单位资金,他也谈不上基于职务经手这笔钱;他是用假名和伪造单据,让公司在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况下主动付款,这是诈骗罪的结构。

至于自首,法律要求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他是被公司以开会为名通知到场后被民警抓获,缺少主动投案的意识和行为,坦白可以从轻,但不能算自首。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条解析

两条的量刑差距极大。以浙江标准为例,诈骗数额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十年以上;挪用资金罪即便数额巨大,也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所以定性之争,本质是十年和三五年之争。

区分三个点。第一看身份:有没有劳动合同、社保、考勤管理,是不是本单位工作人员。第二看资金性质:动的是不是本单位所有或者管理的资金,货款、备用金、代收款属于,对方预付的垫资在合作关系下未必属于。第三看手段:是先合法持有再擅自挪用,还是虚构事实让对方基于错误认识主动交付。

二、判断标准:拿这几条对一遍

更可能构成诈骗罪:

  • 用假身份、假合同、假单据,让对方基于错误认识付款;
  • 双方是合作、承揽、挂靠、分成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 款项是对方垫付、预付的款项,不是交给你保管、经手的本单位资金。

更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 与公司签了劳动合同,担任业务员、财务、店长等职务;
  • 基于职务收取、保管公司货款或者备用金;
  • 先合法持有,之后擅自挪作己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用于营利、非法活动。

三、律师提示

企业一侧,别只迷信熟人介绍。合作前做基础身份核验,身份证、社保记录、涉诉与被执行信息都要查;业务上除了书面单据,还要向对应合作方交叉核实订单真伪、必要时实地看货;垫付运费设置额度上限和双人复核,异常回款要当月对账。

个人一侧,如果已经被以诈骗立案,辩护空间通常集中在三点: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款项性质是垫付还是代收、业务是否真实存在。如果确实经手的是本单位资金,尽早退还并争取在提起公诉前处理,法律对退还有明确的从宽规定,这个时间点比任何辩解都重要。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素材来源: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鄞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诈骗案件(红星新闻2026年10月19日报道)。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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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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