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金罚则、违约金和差价损失可以主张,但同一损失不能重复获赔,通常只能择一或就高主张。
签了合同、交了定金,卖方突然说不卖了。买方想要个说法,第一句话往往是“能赔我多少”。答案取决于合同怎么写、损失有多大。
第一款工具,定金罚则。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一方违约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定金数额由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第二款工具,违约金。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的,按约定主张;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增加;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适当减少。实务中“过分高于”一般参照超过损失百分之三十来判断。
第三款工具,差价损失。房价在签约后上涨,卖方毁约另行高价出售,买方的实际损失就是“合同价与当前市场价的差额”。这类损失需要评估报告、同小区成交记录等证据支撑。
三者关系: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主张,只能择一;违约金和差价损失也不能重复获赔,通常按“填平原则”就高主张。也就是说,不能既要双倍定金、又要违约金、还要差价,把同一笔损失算三遍。
裁判要旨
法院审查二手房违约,先看合同效力,再看违约事实,最后看损失。合同有效、卖方无正当理由拒绝过户或一房二卖,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配合过户),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买方自身也存在违约(如贷款未获批、付款迟延)的,可能被认定双方均有过错,赔偿金额相应调整。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条解析
第586条解决“定金能收多少”,第587条解决“违约后怎么处理”。核心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一门槛:一般性违约(如迟延几天交房)不当然触发定金罚则,只有导致合同目的落空才适用。这也是很多案件争“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的原因。
判断标准:哪些情况适用,哪些情况不适用
适用(可以主张赔偿)的情形:
- 卖方收取定金后拒绝出售,或另行高价卖给他人
- 合同明确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且金额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
- 房价上涨导致买方需以更高价格另购,有成交记录或评估报告
- 买方已按约付款,违约完全由卖方造成
不适用(难以获得赔偿)的情形:
- 合同未约定定金或违约金,仅口头约定
- 买方自身贷款未获批、付款迟延,构成违约
- 主张的差价损失无评估报告、无同小区成交证据
- 同时主张双倍定金、违约金和差价,重复计算同一损失
律师提示
签约时把违约条款写细:定金数额(不超过总价20%)、违约金比例或计算方式、差价损失的认定方法(以何时的市场价为基准)、以及守约方维权费用的承担。写得越细,事后越省事。
发现卖方毁约,第一时间做证据保全:书面催告继续履行、查询同小区近期成交价、保留中介沟通记录。这三样决定了差价损失能不能被支持。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素材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及各地法院公开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规则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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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居委会或住建部门投诉调解,或凭租赁合同和付款记录向法院起诉。注意保留押金收据、交接清单和房屋现状照片。
逾期交房怎么赔偿?
有约定从约定;约定过低或过高的,可按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或实际损失请求调整。经催告后合理期限仍不交付且达到解除条件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物业费不交会怎样?
物业公司可催告并起诉追缴;长期拖欠可能影响个人征信记录。但服务质量严重不符约定标准的,业主可要求减免或通过业委会主张权利,不宜简单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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