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前财产协议有用吗:这三类条款必须写清楚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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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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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协议书面签署即对双方有约束力,但对外债务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本文讲清三类必写条款、三类无效条款和财产清单的写法。

南京婚前财产协议有用吗:这三类条款必须写清楚才有效

婚前财产协议只要采用书面形式、内容不违法、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有人觉得谈钱伤感情,有人签了协议却不知道写了什么才算数。婚前财产协议不是“防着对方”,它解决的是未来可能出现的三类争议。

第一类,财产归属。民法典第1065条允许男女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才适用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规则。

第二类,债务承担。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由该方个人清偿,但要注意:这类约定对夫妻内部有效,对善意债权人一般不产生对抗效力。也就是说,债主仍然可能要求双方承担,承担后再按协议向对方追偿。

第三类,婚后收益与家庭投入。比如婚前房产婚后出租的租金、婚前股权婚后的分红、一方全职照顾家庭的经济补偿。这类条款写得越具体,日后越不容易吵。

三类条款不建议写:限制人身自由的(如限制交友、限制生育)、约定“离婚时净身出户”这类可能被认定显失公平的、以及处分第三人财产的。协议也不必公证才生效,但公证能显著降低日后“是不是被逼签的”这类争议。

裁判要旨

法院审查婚前财产协议,看三点:形式是否书面、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协议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涉及财产归属的,在离婚分割时优先按约定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对外债务、对外交易仍按法律规定处理,协议只在夫妻内部产生追偿效果。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法条解析

本条确立的是“约定优先于法定”。但注意最后一句:只有当相对人“知道该约定”时,才以个人财产清偿。这意味着约定归各自所有并不能自动隔离对外债务,举证相对人知情是关键,实践中难度不小。

判断标准:哪些情况适用,哪些情况不适用

适用(协议可以发挥作用)的情形:

  • 双方自愿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列明婚前财产清单与归属
  • 约定婚后收益、租金、分红等孳息的归属
  • 约定一方全职照顾家庭的经济补偿方式
  • 协议经公证或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

不适用(条款可能无效或无法对抗)的情形:

  • 仅口头约定,没有任何书面材料
  • 协议限制人身自由、生育权、交友自由等内容
  • 约定处分属于父母或第三人的财产
  • 以逃避对外债务为目的签订,损害债权人利益

律师提示

协议最重要的是附件:把房产、车辆、存款、股权、知识产权逐项列明权证号、取得时间和出资来源。没有清单的协议,等于只写了一句原则,日后照样扯不清。

如果一方婚前有公司股权,建议同时约定婚后分红与增值的处理方式,并区分“自然增值”和“主动经营增值”,这两类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并不相同。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素材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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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2017 年执业至今)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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