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结婚把房子过户给对象,最后没结成婚——这套房不是“泼出去的水”。以结婚为目的的房产给予,分手后原主有权请求返还。
案情回顾
周阿姨(化名)与钱大爷(化名)相识于一段黄昏恋。为婚后共同生活,也为了协助周阿姨让其兄长一家腾出案涉房屋,周阿姨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转移登记至钱大爷一人名下。双方当时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但两人并无真实的买卖意思,也没有实际付款交易。
后来两人感情破裂,结婚已无可能。周阿姨要求钱大爷返还房屋,钱大爷则辩称房屋是周阿姨为解决家庭纠纷而赠与,赠与已完成,自己有权保有。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意思并非买卖,属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该买卖合同无效。其隐藏的真实法律关系,是为婚后共同生活而作出的房产给予。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相关精神——一方将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名下,双方未缔结婚姻、给予方无重大过错的,可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最终判决房屋归周阿姨所有。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法条解析
“通谋虚伪”是指双方都知道彼此不是真要买卖,却用一份假合同把真实目的掩盖起来。法律对伪装行为(本案的买卖合同)直接判无效;对藏在背后的真实行为(为结婚的房产给予),则按真实性质处理。这正是本案能把“假买卖”揭开、回到“婚恋房产给予”本质的关键。
哪些情况适用,哪些情况不适用
适用(能要回):以结婚为目的将房屋过户、赠与对方,最终未登记结婚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可参照新规请求返还;转账、购房款等以结婚为条件的给付,未结婚的也可主张返还。
不适用(请注意):已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给予方存在重大过错的,返还请求可能不被支持或需向对方补偿;纯粹市场化买卖——有真实对价、已付款、正常过户的,不属此类,按买卖关系处理。
律师提示
黄昏恋、婚恋期间的房产处置,务必用书面明确性质:是赠与、借款还是买卖,避免一句“给你住”引发几年纠纷。大额房产过户前,建议保留沟通记录,证明给予目的。若您拿不准这笔房产处置值不值得打、该怎么定性,南京律师可以帮您先做一个可行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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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十年)
擅长领域: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事、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159-9649-7776(电话与微信同号)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拿不准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先听听律师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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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居委会或住建部门投诉调解,或凭租赁合同和付款记录向法院起诉。注意保留押金收据、交接清单和房屋现状照片。
逾期交房怎么赔偿?
有约定从约定;约定过低或过高的,可按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或实际损失请求调整。经催告后合理期限仍不交付且达到解除条件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物业费不交会怎样?
物业公司可催告并起诉追缴;长期拖欠可能影响个人征信记录。但服务质量严重不符约定标准的,业主可要求减免或通过业委会主张权利,不宜简单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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