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网购的食品没有中文标签,要求十倍赔偿,法院一定支持吗?河南封丘县人民法院鲁岗法庭近日审结的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给出明确答案:卖“三无”产品该退货退款,但购买者若是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十倍惩罚性赔偿不予支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买10盒减肥产品,索赔2.5万
2025年7月,黄某某通过微信向刘某某购买10盒某减肥产品,共支付2500元。收货后,黄某某发现产品无中文标签、生产日期、厂家信息等,遂以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某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25000元。
刘某某辩称,黄某某购买时已知产品无中文标签,且其短期内多次向不同商家大量购买类似产品并提起诉讼,明显以牟利为目的,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
裁判:退款支持,十倍赔偿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销售的产品确无中文标识,未标注生产厂家、生产日期、许可证编号等必备信息,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故对原告退还货款的请求予以支持。
但法院同时查明,原告黄某某在2025年多次通过网络向不同销售者购买减肥类产品,并相继在多地法院提起类似诉讼索要十倍赔偿,其购买数量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消费需要,行为具有重复性、牟利性特征。封丘县法院据此判决:被告退还货款2500元;驳回原告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黄某某不服上诉,新乡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析:十倍赔偿为何不适用“职业打假”
主审法官释法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该法保护的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原告在多起案件中重复购买、集中诉讼、高额索赔,其行为已偏离消费本质,属于以诉讼为手段牟取经济利益,不符合法律对消费者身份的认定。
《食品安全法》设立十倍赔偿条款,立法目的是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打击不法生产经营行为,而非鼓励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原告虽可请求退还货款,但其利用司法程序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不应得到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也划出了清晰的红线:正常食用食品发现质量、安全问题,通过协商、平台投诉、市场监管举报、诉讼等途径合理主张赔偿,是合法维权;但若人为制造产品缺陷、虚构损害事实,借机胁迫商家索要高额赔偿,则不属于合法维权,而是恶意敲诈,达到追诉标准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碰瓷式维权”可能从原告席走向被告席。
律师提示
对普通消费者而言,买到“三无”食品不必因本案判决而顾虑:只要是为生活需要购买、按正常流程主张权利,退款乃至惩罚性赔偿依然受法律保护,注意留存订单记录、支付凭证和产品照片。对经营者而言,本案绝不意味着销售无标签产品没有代价——退货退款只是民事责任底线,市场监管部门还可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的行为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合规经营才是根本。对以打假为业者而言,各地法院对“牟利性打假”的审查日趋严格,重复购买、短期集中诉讼、明知问题仍大量买入等行为都会被纳入消费者身份的否定性考量,切勿把诉讼当成生意。
来源:封丘县人民法院鲁岗法庭审结案件报道(今日头条转载),二审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第10年)
擅长领域: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与股东纠纷、婚姻家事、强制执行、再审与民事检察监督、破产清算
咨询电话:159-9649-7776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携材料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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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金一般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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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骗签了合同怎么办?
如能证明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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