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约定房产归两儿子,鉴定次子非亲生后私卖36.8万,法院为何驳回孩子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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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传明律师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2012017104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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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离婚时约定房产归两个儿子,后单方亲子鉴定称次子非亲生,遂以36.8万元私卖房产。凉山中院二审认定:单方鉴定缺少身份核验、检材溯源记录,证据效力存疑,一审适用法律虽有不当但结论无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离婚约定房产归两儿子,鉴定次子非亲生后私卖36.8万,法院为何驳回孩子诉请?

导语:离婚时白纸黑字约定“房产留给两个儿子”,几年后父亲一纸亲子鉴定称小儿子非亲生,随即私下把房子卖了36.8万元——这样的离婚财产约定还能算数吗?近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此案:依法驳回兄弟俩要求确认房屋共有的诉讼请求,但判决理由远比结果耐人寻味。

案情: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父亲鉴定后私卖

赵某与刘某原系夫妻,育有三个子女。2021年6月,两人自愿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归两个儿子大赵、小赵共同平等继承和拥有,赵某仅享有居住、管理权,无权处置;同时约定赵某名下8万元现金,三年后归还三名子女。离婚后,赵某办理不动产权证,将房屋登记为自己单独所有。

2025年,赵某单方委托亲子鉴定,结论显示其与次子小赵不存在血缘关系。赵某认为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应当撤销,遂私自以36.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徐某,购房款已收,但房屋尚未过户。两个儿子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归兄弟二人共有、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判令赵某配合过户并支付8万元款项。

裁判:一审撤销赠与条款,二审纠正法律适用

一审法院采信了亲子鉴定报告,认定赵某签订协议时对亲子关系存在重大误解,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应当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房产和8万元现金的约定条款;因房屋尚未过户,徐某不构成善意取得,但这并不意味着买卖合同当然无效,可待房屋权属确认后另行处理。最终,一审驳回两名未成年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凉山中院二审审理后发现案件存在多处关键瑕疵:首先,赵某用以推翻离婚协议的亲子鉴定系个人单方委托,缺少次子身份核验、检材来源追溯等关键记录,证据效力存疑,一审直接采信该报告并认定重大误解,属于法律适用不当;其次,涉案纠纷牵扯多方权益,赵某与次子的亲子关系争议未经正规司法鉴定最终核实,案件关键事实未能查清,无法直接判定房屋权属、过户及钱款给付问题。综上,二审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虽有不当,但判决结论并无错误,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明确当事人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解析:三个值得关注的法律要点

其一,单方亲子鉴定不是“铁证”。诉讼中否认亲子关系,须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在核验身份、规范提取检材的基础上出具意见;单方委托的鉴定因检材来源、身份核验无法核实,证明力大打折扣。其二,亲子关系否认要走诉讼程序。《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父或者母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在法院未作出生效裁判前,法律上的父子关系依然存续,以此为由擅自处分约定财产于法无据。其三,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不能随意反悔。离婚协议是身份关系与财产安排一揽子达成的整体协议,具有道德义务性质,主张撤销须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法定情形,且举证标准严格。

律师提示

一、对亲子关系有异议,正确路径是向法院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并申请司法鉴定,单方委托鉴定后直接处分财产,可能构成对子女财产权益的侵害,甚至承担赔偿责任。二、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的,建议及时办理过户登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另一方可通过诉讼要求履行协议,避免对方私自出售导致维权被动。三、购房人在交易中应核实房产权属与登记状况,明知房屋已约定归子女仍受让的,不构成善意取得,可能钱房两空。四、本案二审明确当事人可另行起诉,说明孩子的实体权利并未被否定——亲子关系经正规程序查清后,房产归属仍有重新审视的空间。

来源:现代快报、鲁中晨报2026年9月23日报道、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案例。文中人物均系化名。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第10年)
擅长领域: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与股东纠纷、婚姻家事、强制执行、再审与民事检察监督、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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