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路遇老人摔倒,扶还是不扶?广东江门快递员李师傅用实际行动给出了答案——他停车施救、拨打急救电话、陪同送医,却在几个月后被老人家属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92万余元。历经一年多诉讼,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还了这位快递小哥一个清白。
案情:停车救人反成“肇事者”
2025年6月17日中午,李师傅驾驶快递三轮车前往乡镇派件,行驶途中发现后方10余米处的人行道上一位老人不慎摔倒。他立即停车上前查看,询问伤情后坚持拨打了急救电话,并在救护车到达前一直守在老人身边看护,随后又协助将老人送上救护车、随车陪同前往医院。此后数日,他还持续跟进询问老人康复情况。
然而几个月后,老人家属将李师傅作为肇事者诉至法院,主张各项损失赔偿共计92万余元。事发路段属于监控盲区,老人倒地全过程无视频记录,案件一度陷入“罗生门”。
关键证据:无刮碰痕迹,老人否认被撞
交警部门调查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确认李师傅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无明显刮碰痕迹,无法证实与倒地老人发生接触刮碰。更为关键的是,在医院病房内,老人家属多次询问老人是否被快递三轮车碰撞致伤,老人均明确予以否认;交警大队留存的询问笔录亦记载,家属在多次问询中均否认老人与快递三轮车发生碰撞。
2026年5月6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江门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二审中,老人家属转而主张李师傅“未保持安全距离、未减速避让”,其驾驶行为产生的气流、噪音、惊吓等非接触因素可能致老人摔倒。江门中院结合交警证明、车辆痕迹、询问笔录等证据综合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师傅的驾驶行为与老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非接触性侵权及高度盖然性主张未获支持,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文书还特别释明:李师傅发现老人倒地后主动报警并协助送医,系弘扬社会公德的善意救助行为。法律应鼓励和保护善意救助,不能以其实施了救助行为即反推其为肇事者,否则将严重抑制社会公众互助意愿,违背公序良俗。
解析:为什么家属输了这场官司?
本案的核心规则有三条:其一,《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确立“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主张侵权赔偿的一方应当对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即承担败诉后果;其二,因果关系的认定需要证据支撑而非推定,即使在监控缺失的情况下,交警证明、车辆痕迹、当事人陈述形成的证据链足以证明不存在碰撞接触;其三,《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立法与司法共同释放明确信号:不让好人流汗又流泪。
律师提示
一、善意救助受法律保护,但助人时应有证据意识:第一时间拨打110、120,让公权力机关介入固定事实;开启手机录像或寻找现场证人,既保护自己也保护对方。二、被诉侵权不必恐慌,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在原告,对方拿不出因果关系的证据就要承担败诉后果,切忌因心虚而“私了”破财。三、“非接触性侵权”并非当然不成立,若确有证据证明驾驶行为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如近距离鸣笛惊吓),仍可能担责——安全驾驶、保持车距是根本。四、若遭遇恶意索赔甚至敲诈勒索,应保留证据及时报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工人日报2026年9月25日报道、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本文仅供普法学习交流使用。
本文作者:丁传明律师(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第10年)
擅长领域: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与股东纠纷、婚姻家事、强制执行、再审与民事检察监督、破产清算
咨询电话:159-9649-7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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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报警定责、就医并保留票据,再根据责任认定与保险公司理赔;协商不成的可起诉肇事方与保险公司。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
交通事故谁垫付医药费?
可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或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最终赔偿责任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
高空坠物谁赔偿?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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